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后財字[1978]第156號等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單位(以下簡稱軍隊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77]153號 《關于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 為了做好軍隊單位的現金管理工作,現結合軍隊單位的具體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 軍隊單位系保密單位, 根據機密的不同程度, 將在人民銀行開戶的軍隊單位劃分為兩類:
凡在人民銀行“85特種存款”科目、“100特種其他存款”科目下開設賬戶的軍隊單位;在“86特種企業存款”科目下開設帳戶的軍隊企業主管部門、總后勤部授予代號的企業化工廠、直接為軍隊武器裝備修理服務的軍辦工廠;以及在“89機關團體一般存款”科目下開設帳戶的連隊、邊防臺、站等為一類單位。其現金管理工作,由軍隊后勤財務部門主要負責。
凡在人民銀行“86特種企業存款”科目下開設帳戶的軍人服務社、 家屬工廠、 農場、軍馬場、軍辦工廠(不包括直接為軍隊武器裝備修理服務的工廠),以及小作坊等副業單位;在“89機關團體一般存款”科目下開設賬戶的人民武裝部、幼兒園、軍(包括省軍區)以下招待所等為二類單位。其現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銀行主要負責。
二、 軍隊單位現金使用范圍
1. 支付軍人、職工的工資、津貼、獎金、福利費和轉業、復員、退伍、退職、退休費以及按規定發給個人的其他費用;
2. 支付出差人員的旅差費;
3. 支付為軍隊服務的城鄉居民個人的勞務報酬;
4. 結算起點(三十元,下同)以下的零星支出。
上述范圍以外的款項支付,必須通過人民銀行轉帳結算,不準使用現金。
三、 軍隊單位的庫存現金,必須核定限額。庫存現金限額為三至七天的日常開支,離銀行較遠的單位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開支。一類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由軍隊單位的上級后勤財務部門核定,抄送開戶人民銀行備案。二類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由所在開戶人民銀行核定,抄送軍隊單位上級后勤財務部門備案。
四、 軍隊單位收入的現金, 除補充庫存現金限額不足的部分外, 必須及時送存人民銀行,不準擅自坐支。 距離銀行較遠、交通不便的單位, 可按具體情況與銀行商定交款時間。軍隊單位需到外地采購物資支付的款項,應通過人民銀行匯往采購地點,在采購地人民銀行開立采購帳戶,由人民銀行監督支付, 不準攜帶現金。 如有特殊情況需攜帶現金時,必須事先取得開戶人民銀行的同意。
五、 一類單位向人民銀行送存、支取現金時,可免填用途,銀行現金統計,列入“特種存款支出”和“其他收入”的項目內。二類單位向人民銀行送存現金必須注明來源;支取現金必須如實寫明用途。
六、 現金收支較多的二類單位, 必須按季分月編制現金收支計劃, 由開戶人民銀行核定,抄送軍隊單位上級后勤財務部門備案。支出部分超過計劃時,須事先申請追加,經開戶人民銀行同意后才能使用現金。
一類單位,不編現金收支計劃。
軍隊單位根據戰備要求,需儲存或使用現金時,由軍隊單位上級后勤財務部門事先通知執行任務單位所在開戶銀行,人民銀行應及時保證所需的現金。
七、 軍隊單位后勤財務部門和人民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軍隊單位執行現金管理的情況,檢查的要求和分工:
現金管理情況的檢查(包括帳戶管理、結算制度等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一類單位現金管理的檢查工作,由軍隊單位上級后勤財務部門負責,檢查的情況應書面上報。軍區、軍兵種后勤財務部門檢查現金管理的情況書面報告總后勤部,軍區的報告應抄送有關省、市、自治區分行。開戶人民銀行如發現一類單位有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情況,認為需要檢查時,可向其軍隊單位上級后勤財務部門反映,由軍隊單位上級后勤財務部門組織檢查,檢查結果應告訴開戶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省、市、自治區分行認為需要對一類單位進行檢查時,經與總后勤部,有關軍區后勤部協商后,組織聯合檢查組,進行檢查。
二類單位現金管理的檢查工作,由人民銀行負責,檢查結果抄送軍隊單位上級后勤財務部門。
八、 軍隊單位上級后勤財務部門和人民銀行,對模范遵守現金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給予表揚,并交流他們的先進經驗。對違反現金管理各項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按違犯財經紀律論處。
九、 人民銀行對軍隊單位的現金管理,必須指定政治可靠的人員負責,嚴格遵守保密制度,確保軍事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