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管條字[1987]第299號頒發日期:1996-05-26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關于“三資”企業通過外貿進出口公司出口商品,如何分得外匯問題,不少分局反映難以掌握,經研究,現就不同情況明確如下:
一、“三資”企業如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商品,所得的出口貨款,外貿公司扣除代理出口費用后,應將原幣直接匯入“三資”企業在中國銀行所開立的外匯帳戶。
二、如“三資”企業的產品由外貿公司收購出口,應屬賣斷性質,有關外貿公司可事先報經外匯管理局批準,對其收妥的出口貨款,在結匯前允許付給“三資”企業一定的外匯現匯。此項外匯比例,可參照國營企業留成比例同“三資”企業協商制訂。
三、對于以前已撥給“三資”企業外匯額度,因“三資”企業沒有指標而無法使用的,可商地方有關部門,在地方用匯指標內給予支持。
除上述各點外,在工作中如尚有新的問題,請及時同總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