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經散皖字[1987]254號頒發日期:1996-05-26
地 區:安徽行 業:其他時效性:無效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85)27號和省政府皖政(85)6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為保障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及時收繳并充分發揮其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來源:
1、散裝水泥節約的包裝費(以下簡稱節包費):國家統配水泥廠(巢湖、白馬山、寧國、勝利等廠)銷售散裝水泥節包費每噸七元,地方水泥廠(除國家統配水泥廠外的其它水泥生產企業,下同)銷售散裝水泥節包費每噸十元。
2、逾期未退紙袋押金(以下簡稱逾期押金):銷售袋裝水泥(國家經委國家建委1965年8月3日經高字512號、基辦字88號文規定:“水泥廠在發運水泥時,每噸水泥向用戶預收紙袋押金四元)所收逾期未退紙袋押金50%作為水泥廠列營業外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家財政。其余50%改作發展散裝水泥的專項資金,統配水泥紙袋押金逾期期限為半年,地方水泥期限為三個月。
3、散裝水泥設施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4、因銷售散裝水泥產品稅率降低2%所增加的收入。
第三條 節包費由水泥廠在銷售散裝水泥時向用戶或物資經營單位收取。國家統配水泥廠的節包費,繼續按用戶和生產廠各30%、中轉庫10%、汽車運輸部門15%的比例分配,余15%上繳省經委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散辦),地方水泥廠節包費,原則上按用戶30%、汽車運輸部門20%、生產廠30%分配,其余20%上繳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
跨省供應的散裝水泥的節包費,暫按上述比例執行。
節包費的分配和上繳由各水泥廠辦理。各單位分配到的節包費應視為散裝政策性收入。
第四條 水泥廠在銷售袋裝水泥時,應連同包裝物同用戶結算貨款,同時按每噸水泥另收取四元紙袋押金。(如核定的袋裝水泥出廠價格,已包括四元紙袋押金的應予減除。)
逾期押金的50%作為水泥廠營業外收入上繳國家財政。另50%,國家統配廠直接上繳省散辦,地方水泥廠(含建材系統外水泥廠)一律上繳所在地市散辦。地市散辦將集中的逾期押金的20%上繳省散辦。
對暫未成立散辦機構的地市,其水泥廠的節包費和逾期押金由各水泥廠直接上繳省散辦。
第五條 水泥廠銷售散裝水泥因散裝水泥產品稅率降低2%而增加的收入,免征所得稅。免征期限至一九八八年六三十日止。其所增加的收入作為發展散裝水泥的專項資金。
第六條 專項資金按季上繳,各水泥廠應將本季散裝專項資金于季后三十天內匯交各級散辦不得拒絕上繳。暫未成立散辦的地市,由水泥廠于季后三十天內直接上繳省散辦。
水泥廠不按時上繳專項資金,經各級散辦核實實際產量和銷售數量后,通過開戶銀行向水泥廠辦理委托收款。各有關行要認真辦理委托收款事宜。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存儲,支用按有關規定辦理。凡辦理專項資金委托收款結算業務的銀行,由各級散辦按實收資金的1‰。付給手續費。
第八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應視同為國家撥款的一項專項資金,只限于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不作為各級散辦的收入。省散辦集中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國家統配廠的散裝設施的改造和配套設施的補助以及全省范圍內重點散裝項目的扶持。地市散辦集中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本地市水泥企業散裝設施的建設和配套設施的建設。專項資金具體使用范圍是:
1、散裝水泥設施的建設和改造以及設備、專用運輸工具的購置;
2、散裝水泥的科研,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引進開發;
3、散裝水泥的宣傳、推廣和信息交流;
4、各級散辦工作人員的行政經費開支;
5、對推廣散裝水泥工作有較大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6、水泥生產企業、中轉庫、汽車運輸部門及用戶的節包費,應主要用于散裝水泥設施的建設、改造,專用運輸工具的購置、更新和按規定開支的節約獎。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審批權限:
1、國家統配水泥廠散裝設施項目直接報省散辦審批。地方水泥廠散裝設施項目十萬元(含十萬元)以下,由地市散辦征求地市建材主管部門意見后審批,報省散辦備案;十萬元以上項目由各地市散辦在地市建材主管部門和經委簽署意見后,報省散辦審批。
2、各水泥廠留成的專項資金,必須??顚S?,不得挪用。國家統配水泥廠可在留成專項資金中開支,購置十萬元內的散裝專用設備。但其散裝技術改造(有基建部分)以及其它開支需報省散辦審批。地方水泥廠可比照執行,具體辦法由各地市散辦規定。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
1、專項資金應專戶存儲,單立帳冊。各級散辦應在銀行開設專用基金存款帳戶,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各水泥廠、中轉站應建立散裝專項資金帳目,由專人記帳,同其它帳目分開,并在企業會計報麥中列散裝水泥專用基金項目管理。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
2、專項基金的收繳和下撥實行兩條線的辦法,不得坐支,不得擅自扣留。要嚴格按??顚S迷瓌t辦事。
3、各級經批準的散辦工作人員的行政開支,實行預算管理。各項經費定額由同級財政和上級散辦核定,并按季、年向建材主管部門、同級財政和上級散辦報送開支報表和決算。
4、建立健全財務報表制度。各級散辦要按規定向建材主管部門、同級財政和上級散辦報送月、季、年度財務報表。年終由省散辦匯總上報省財政廳。
5、各級散辦的財會人員,應接受同級財政、銀行和上級散辦的檢查監督。對執行本《辦法》好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違反規定要按財經紀律論處。對隱瞞、舞弊、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出,除令全數補交追回外,并視情節輕重處以追回款的20~100%的罰款,上交同級財政,并追究當事者及直接領導的責任。對參予舞弊的會計人員,按《會計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各地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專項資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之處,以本《辦法》為淮。
本《辦法》由省經委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