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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外匯額度帳務管理和核算暫行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6-06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加強全國外匯額度帳戶的管理,嚴密帳務處理手續,健全內部核算制度,使外匯額度的帳務管理和核算制度逐步納入正常軌道,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額度帳務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38號關于加強外匯額度管理的規定精神,凡發生一切外匯額度收支的帳務處理均應按本規定辦理。

    二、額度帳務工作是加強額度管理和核算的基礎,必須做到正確、及時、真實、完整地反映各種外匯額度的活動情況,根據國家規定的各項方針、政策、法令、條例進行監督,做好外匯額度的收支和調撥工作。

    三、本暫行規定根據復式簿記原理,采用借貸記帳法,凡外匯額度占用的減少和外匯額度來源的增加記入借方,反之,記入貸方。記帳時,有借必有貸或有貸必有借,可以一借多貸或一貸多借。每一筆轉帳傳票的借貸金額必須相等。

    四、帳戶采用總、分帳制。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的金額均以總局統一規定的記帳貨幣為計算單位。目前以美元為記帳貨幣,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地方、部門和企業的外匯額度帳戶的收支必須堅持先存后用的原則,不得透支。

    六、須堅持有帳必有據,當日記帳、當日結帳。對業務量較小的分局也可隔日或每五日結一次帳。要求總、分帳核對一致,內外對帳,做到帳帳、帳表、帳實全部相符。

    七、會計科目及代號由總局統一規定,各分局不得自行改變。考慮到分局對管轄內的核算需要,可以增設轄內專用科目。但科目名稱和代號應與總局統一規定的名稱和代號有明顯區別并注意向總局上報時,轄內科目的發生額必須并入總局規定的全國統一科目內。

    八、科目變動(包括分設或合并),在帳務處理上,應采用傳票進行分錄,憑傳票結轉和記帳,以便分清新舊科目交替時,使用和廢止的時間。

    九、各類憑證、帳表必須使用統一格式。考慮到采用電腦記帳后,憑證、帳表格式更要求規范化,因此,未經總局批準,各分局不得擅自修改格式。

    十、各項帳務核算必須經過復核,業務量較多的分局應設專人復核,業務量較少的分局可以規定兼職復核或交叉復核。

    十一、當年使用的帳冊、憑證、報表按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會計年度,于會計年度終了后,要裝訂并按順序編號,指定專人保管。憑證帳冊保存的時間,可參照銀行會計憑證和帳冊規定的保存時間辦理。

    十二、各種業務憑證專用圖章應規定使用范圍并指定專人保管。

    十三、各分局領導應對額度帳務的管理工作予以關心和支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并要求相對穩定。如帳務人員調動或調整組織,必須辦好帳務交接,保持帳務工作的銜接。帳務經辦人員對日常外匯額度的活動情況,要定期向分局主管領導匯報。

    十四、各分局領導要關心帳務人員的隊伍建設,對從事額度帳務工作的人員政治業務水平達到一定條件的,應視同會計人員評定技術職稱。

    十五、各分局在不違背總局統一規定的原則下,可根據自己的管理需要制定轄內有關帳務制度,并報總局備案。

    十六、本辦法從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試行。

    會計科目的設置及核算內容

    一、會計科目的分類

    (一)根據復式記帳方法的原理,將外匯額度的會計科目分為來源和占用兩大類。來源類科目主要反映各項外匯額度的來源情況;占用類科目主要反映各種外匯額度的使用及其流向。

    (二)根據外匯業務的特點和管理需要,還需將外匯額度的會計科目分為表內和表外科目。對表內科目的會計核算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對某些不能納入表內核算而又需要掌握了解或核銷的數據,納入表外核算,當業務終了時,全數沖銷。對表外科目的核算,各單位可根據自己的條件設置。

    (三)中央外匯(包括國撥專項外匯、外匯管理局和經貿部聯合下撥和貿易外匯、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聯合下撥的非貿易外匯)應與地方留成外匯劃分開核算,故外匯額度會計科目分為中央外匯和地方、留成外匯兩大類。會計科目的編號也按照這一劃分來分別編號。

    二、會計科目的設置及編號

    (一)中央外匯的會計科目設置及編號(詳見第5~6頁)。

    (二)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的會計科目設置及編號(詳見第7~8頁)。

    三、會計科目核算的內容及帳戶組織

    (一)中央外匯的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及帳戶組織

    1.表內科目

    (1)來源類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及帳戶組織

    201.中央下撥中央外匯

    凡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以文件下撥的國撥外匯或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經貿部以文件聯合下撥的貿易外匯,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以文件聯合下撥的非貿易外匯統屬中央外匯,均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照外匯額度來源分設明細帳戶。

    202.中央外匯額度上繳

    凡是由地方或中央單位按照規定應上繳給國家的中央外匯額度、財經紀律大檢查中檢查出的屬于不合法所得而沒收的中央外匯額度以及國撥專項貿易外匯和非貿易外匯逾期注銷的外匯額度用此科目進行核算(包括地方二級分局上繳其管轄分局的外匯額度)。

    本科目下按照外匯額度來源分設明細帳戶。

    203.外省中央外匯委托保證

    凡是外省、區、市地方單位(包括中央部門設在地方的單位)以調撥單形式調入委托外(工)貿單位代為進口的保證額度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外匯額度來源分設明細帳戶。

    204.外省調入中央外匯

    凡是由外省、區、市單位以調撥單形式調入的中央外匯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外匯額度來源分設明細帳戶。

    205.轄內往來調入中央外匯

    凡是省(區)轄內分局之間中央外匯劃撥、調入的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外匯額度來源分設明細帳戶。

    206.其他中央外匯

    凡上述未提到的中央外匯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外匯額度來源分設明細帳戶。

    207.其他中央外匯暫付

    凡屬中央外匯撥出,由于具體外匯性質不明或其他原因暫付的外匯額度,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208.上年中央外匯結轉

    凡上年201~207科目的余額年終結轉時,均應通過會計分錄轉入本科目,以便與有關科目對轉沖銷。

    本科目下按201--207科目設明細帳戶。

    (2)占用類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及帳戶組織

    401.季度外匯

    凡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經貿部聯合下撥的季度外匯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撥入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03.以進養出外匯

    凡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經貿部聯合下撥的以進養出外匯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04.基地外匯

    凡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經貿部聯合下撥的基地外匯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撥入單位設置明細帳。

    405.外貿周轉外匯

    凡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經貿部聯合下撥的外貿周轉外匯和用國撥外匯轉作基地外匯周轉金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設貿易周轉外匯和基地外匯周轉金兩個子目,分別按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06.貿易從屬外匯

    凡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經貿部聯合下撥給外(工)貿用的貿易從屬費,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07.出口機電產品進口原材料外匯

    凡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留并與經貿部門聯合撥出的出口機電產品進口原材料外匯,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08.其他中央貿易外匯

    凡是上述未提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經貿部下撥的中央貿易外匯,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09.以進養出周轉金

    凡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經貿部聯合下撥的以進養出外匯周轉金,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11.擴權外匯

    凡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下撥的擴權外匯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12.生產急需外匯

    凡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下撥的生產急需外匯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13.“183”專用外匯

    凡是國家安排的“183”專項用匯,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14.其他國撥貿易外匯

    凡是411--413科目未提到的屬于國家外匯管理局下撥的國撥貿易外匯,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21.專家,留學生經費

    當前,此項外匯由財政部負責,我局暫不核算。科目預留。

    422.政治業務費

    當前此項外匯由財政部負責,我局暫不核算,科目預留。

    423.承包工程及勞務周轉金

    凡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聯合下撥的承包工程及勞務周轉金,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承包工程和勞務周轉金設兩個子目并按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24.援外經費

    當前此項經費由財政部管理,我局暫不核算,科目預留。

    425.其他中央非貿易外匯額度

    凡是上述未提到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與財政部聯合下撥的中央非貿易外匯額度,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61.其他中央外匯暫收

    屬于中央外匯撥入由于具體外匯性質不明或其他原因,暫撥外匯額度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471至486.按匯管統5表16種外匯用途分設科目

    凡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各單位從周轉外匯、貿易外匯和非貿易外匯進口物資或其他用匯,用這些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匯管統5表的項目分設明細帳戶。

    491.轄內往來調出中央外匯

    凡轄內分局之間中央外匯的劃撥,調出時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調入分局和外匯性質分設帳戶。

    492.調出省外中央外匯

    凡本省的中央外匯調往外省的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撥入局和外匯性質設置明細帳。

    493.逾期注銷外匯

    凡是屬于中央外匯逾期注銷的均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來源設置明細帳戶。

    494.上繳中央外匯額度

    凡是屬于財經紀律檢查沒收的中央外匯額度,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外匯額度來源設置明細帳戶。

    495.批出中央外匯開證,保證額度

    凡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用中央外匯對外開證和保函,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開證和保函設置子目并按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注:402打補丁外匯科目已取消。

    2.表外科目

    601.批出中央外匯開證,保函額度。

    凡是不作表內科目核算的,用中央外匯對外開證和開出保函,用此科目進行登記,實際付匯之后,全額沖銷。

    (二)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的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及帳戶組織

    1.表內科目

    (1)來源類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及帳戶組織

    101.中央下撥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

    凡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經貿部以文件聯合下撥的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額度,國家外匯管理局以正式文件下撥留成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匯來源分設明細帳戶。

    102.省(市)自撥留成外匯

    凡省、區、市外匯管理局的以正式文件、便函或其他形式核撥的留成外匯額度;代中央單位和中央部管商品以及為外省計撥的留成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匯來源分設明細帳戶。

    103.外省地方和留成外匯委托保證

    凡中央部門和外省、區、市以調撥單形式調入的用于委托外(工)貿單位代為進口的保證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匯來源分設明細帳戶。

    104.外省調入地方、留成外匯和調劑外匯

    凡外省、區、市以調撥單調入的為本省、區、市核撥的地方、留成外匯和調劑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匯來源分設明細帳戶。

    105.轄內往來調入地方和留成外匯

    凡省轄內分局之間地方和留成外匯額度劃撥、調入時,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匯來源分設明細帳。

    106.其他地方、留成外匯

    凡上述未提到的其他地方、留成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匯來源分設明細帳。

    107.其他地方、留成外匯暫付

    凡外匯額度用途不明暫付的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匯來源分設明細帳。

    108.地方留成外匯額度上繳凡是按照規定應上繳給國家的地方留成外匯額度,以及在財經紀律大檢查中檢查出并沒收的屬于不合法所得的外匯額度,用此科目進行核算(包括地方二級分局上繳其管轄分局的外匯額度)。

    本科目下按照外匯來源設置明細帳戶。

    109.上年地方和留成外匯結轉

    凡上年101科目至108科目的余額,年終時均應通過會計分錄轉入該科目,以便與有關科目對轉沖銷。

    (二)占用類科目核算內容及帳戶組織

    301.貿易留成

    凡創匯單位在經批準的出口結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各類出口(包括補償貿易凈創匯)結匯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留給創匯單位使用的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創匯單位分設帳戶。

    302.貿易留成轉作周轉基金

    凡貿易留成經總局批準轉作周轉基金和以留成外匯轉作基地外匯、以進養出外匯周轉金的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開戶單位分設帳戶。

    303.出口商品業務經營費

    凡外(工)貿單位按出口收匯余額提留的百分之一出口經營費用外匯額度;外(工)貿單位及企業聯合體出口機電產品提留的凈創匯百分之七的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開戶單位分設帳戶。

    304.其他貿易留成

    凡來料加工、來件加工、來樣加工裝配業務的工繳費收入的留成外匯額度以及其他沒有提到的貿易留成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開戶單位分設帳戶。

    311.僑匯留成

    凡按國家規定從僑匯收入中留成的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單位分設帳戶。

    312.黃金外匯留成

    凡按國家規定從黃金出口收入中留成的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單位分設帳戶。

    313.港口、運輸外匯留成

    凡港口供應服務,外輪代理公司、海運公司、外運公司等的留成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單位分設帳戶。

    314.旅游外匯收入

    凡經批準允許接受外幣的各旅行社、賓館等旅游服務部門核給的留成外匯額度;經批準允許接受外幣的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工藝美術商店、購物中心等專門銷售旅游商品單位核給的留成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單位分設帳戶。

    315.勞務出口收匯留成

    凡由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承包和勞務出口公司的留成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單位分設帳戶。

    316.其他非貿易留成

    凡上述未提到的其他非貿易留成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單位分設帳戶。

    321.地方外匯額度

    凡中央每年以固定數字撥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單位分設帳戶。

    331.三資企業結匯額度

    凡三資企業的各項貿易和非貿易外匯賣給經批準的出口結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后,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匯管理分局名義開立專戶保留的外匯額度。

    341.調劑外匯額度

    凡在國家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參加調劑并已交割了的留成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單位分設帳戶。

    351.中央部門(單位)貿易留成

    凡中央部門或單位的貿易留成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單位分設帳戶。

    352.中央部門(單位)非貿易留成

    凡中央部門或單位的非貿易留成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單位分設帳戶。

    353.外省(區、市)貿易留成

    凡外省、區、市將貿易留成外匯額度調往本省外(工)貿公司委托進口作保證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工)貿公司分設帳戶。

    354.外省(區、市)非貿易留成

    凡外省、區、市將非貿易留成外匯額度調往本省外(工)貿公司委托進口作保證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工)貿公司分設帳戶。

    355.外省(區、市)地方外匯

    凡外省、區、市將地方外匯額度調往本省外(工)貿公司委托進口作保證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工)貿公司分設帳戶。

    356.外省(區、市)調劑外匯

    凡外省、區、市將調劑外匯額度調往本省外(工)貿公司委托進口作保證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工)貿公司分設帳戶。

    361.其他外匯暫付

    凡外匯來源不明暫收的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371至386.按匯管統5表16種外匯用途分設科目

    凡地方外匯或留成外匯進口物資及其他用匯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用匯,用這些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匯管統5表的項目分設明細帳。

    391.轄內往來調出地方和留成外匯

    凡省轄內分局之間的地方和留成外匯額度劃撥,調出時,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調入分局分設帳戶。

    392.調出省外地方和留成外匯

    凡本省地方和留成外匯調往外省,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調入分局分設帳戶。

    393.上繳地方留成外匯額度

    凡是屬于按規定應上繳給國家的地方和留成外匯,以及在財經紀律大檢查中檢查出并沒收的屬于不合法所得的外匯額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外匯額度來源設置明細帳戶。

    394.批出地方外匯留成外匯開證和保函

    凡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使用地方、留成外匯對外開證和保函,用此科目進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開證和保函設置子目,并按單位設置明細帳戶。

    (三)表外科目

    501.批出地方和留成外匯開證和保函額度

    凡是不作表內核算的使用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對外開立信用證和保函的,用此科目進行登記,當實際付匯和保函責任終了時,全額沖銷其數。

    502.調出省外地方和留成外匯額度

    凡將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額度調往省外,除表內科目核算外,還需通過表外科目核算,當收到外省退回原調出額度的回單后,全數沖銷原調出數。

    本科目下可按省、區、市分設明細帳戶。

    會計憑證、帳簿和記帳程序

    一、會計記帳憑證

    會計記帳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實際情況的證明單據。正確地編制和審查會計憑證,可以明確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可以核查經濟業務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對維護財經紀律、保護社會主義財產起著重要作用。

    作為記帳依據的會計憑證是傳票。傳票一般分原始憑證代傳票和自制傳票。自制傳票又分特種傳票、轉帳傳票和現金傳票等。傳票的要素包括填制日期、科目代號及名稱、帳戶或帳號、摘要、對方科目、金額、制票人、復核等。

    (一)原始憑證代傳票

    原始憑證是在發生經濟業務時從對方或第三者所取得的憑證。這種憑證,應具備傳票的要素,可以代替傳票,憑以記帳。

    (二)自制傳票

    凡原始憑證的內容不具備傳票的要素以及業務發生額需反映到對應科目和其他情況,需由我局根據發生業務的性質,另填制傳票。憑原始憑證復制傳票的情況下,應將原始憑證作為傳票的附件。

    (三)科目日結單

    科目日結單是登記外匯額度總帳的會計記帳憑證。每天業務終了,將當日發生的各項收支傳票按科目分類后,將同科目借貸金額分別匯總,填制科目日結單(詳附件1)。

    (四)傳票的編號

    為便于記帳憑證的管理,防止當日的傳票在傳遞過程中丟失和便于每套借貸平衡的傳票拆散后還原,由復核員在每套制妥的傳票上,根據傳票銷號單的順序,加寫傳票編號(詳附表2)。

    (五)各種傳票的使用

    凡是每筆外匯額度業務直接影響兩類科目余額的,使用的傳票詳附件3、4;凡是在帳戶之間劃轉的外匯額度,使用的傳票詳附件5;表外業務的核算,使用的傳票詳附件6、7.(六)外匯額度科目傳票處理對照關系

    為便于各分局對外匯額度的傳票處理,我們將外匯額度按照業務性質的科目分類,列出外匯額度科目傳票處理對照表(詳附表8),以供各分局參照使用。

    二、帳簿

    外匯額度帳薄的設置是為了全面、連續、系統地反映和監督外匯額度的來源和占用的運動情況,為編制外匯額度會計報表提供資料。

    帳簿分總分類和明細分類帳戶:

    (一)總分類帳戶

    總分類帳戶是按照總局規定的統一核算科目設置的科目帳戶。總帳的格式均采用三欄式,即借、貸、余的格式。具體格式詳附件9.(二)明細帳戶

    明細帳戶是在總局統一規定的每一核算科目項下按單位或其他要求設置的明細分戶,使用的帳頁分為:

    (1)占用類各科目的明細帳戶的帳頁格式需要與客戶對帳的,采用兩聯式分戶帳(詳附件10);471和371科目明細帳,可采用多欄式(詳附件11)或三欄式借貸余的帳頁;其他科目的明細帳均采用借貸余的三欄式帳頁。

    (2)來源類各科目的明細帳戶的帳頁格式,均采用借貸余的三欄式帳頁。

    (3)表外科目帳戶的帳頁,原則上采用借貸余的三欄式帳頁,也可以卡代帳。

    三、記帳程序

    外匯額度的記帳程序是先憑傳票登記明細帳,而后憑科目日結單登記總帳。該記帳程序的基本點是:

    (一)根據原始業務憑證填制傳票,再根據自制傳票或以原始憑證代傳票登記有關明細帳戶;

    (二)原則上當日業務結束后,將當日傳票按科目匯總編制科目日結單;

    (三)根據科目日結單登記有關的總帳另外,有條件的分局每日業務終了,應根據同一科目的明細分戶帳的余額填制科目明細分戶帳余額表,該余額表的金額加總應與總帳的有關科目余額一致。

    統  計  報  表

    一、統計報表的種類

    統計報表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現匯統計,二是額度統計。現匯統計有:國家現匯外匯收支旬報表(以電報形式旬報)、國家現匯外匯收支月報表。額度統計報表有: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額度平衡表、中央外匯和國撥專項外匯額度平衡表、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額度收、支、余月報表、中央外匯和國撥專項外匯額度收、支、余月報表地方外匯、留成外匯進口物資及其他用匯流向季報表、使用用匯控制指標月報表、調出留成外匯月報表、調入留成外匯月報表(詳附件12至20)。

    二、統計報表的編制

    (一)國家現匯外匯收支旬報表

    國家現匯外匯收支旬報表由中國銀行根據每旬本行買入、賣出外匯憑證統計卡及現匯存支款憑證進行統計,由中國銀行營業部和各管轄行匯總填報于旬后四日內以電報或電傳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此表只報上旬和中旬數,下旬以月報形式報送。

    (二)國家現匯外匯收支月報表

    國家現匯外匯收支月報表也是由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和各管轄分行匯總填報,于月后七日內先以電報或電傳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電報不報累計數),然后以書面報表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總行。同時抄報當地省、區、市外匯管理分局。

    (三)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額度平衡表、中央外匯和國撥專項外匯額度平衡表。

    外匯額度平衡表每日、旬、月編制一次,月平衡表必須在月后三日內做出,此表的編制是為了檢查各種外匯帳目正確與否和為編制上報各種報表提供依據。

    外匯額度平衡表應按各種科目日結單內容和金額逐項抄列,結出余額,分別加計出表內表外合計欄各項數字。其表內各項借、貸數字必須相等。表內、表外科目傳票張數及各科目本期余額,必須分別與傳票銷號單張數和總帳各該科目余額相符,做到帳表一致,制表要完整,需由制表人員和復核員蓋章。

    (四)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額度收、支、余月報表。

    該表主要反映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額度收、支、余的狀況。該表的填制主要依據是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額度月平衡表,即平衡表的“占用類”各個科目的直接收付數及本期余額累計數就是該表中的收、支、余數。平衡表中的借貸方的直接收付數及本期余額累計合計應與該表收、支的余合計相等。

    該表由各管轄分局匯總于次月十日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出,并抄報中國銀行總行。該表中“未用余額”數應在次月五日內以“220”統計項目代號數電告總局。各計劃單列城市將該表報送管轄分局同時,抄報總局。

    (五)中央外匯和國撥專項外匯額度收、支、余月報表。

    該表是反映中央外匯和國撥專項外匯額度收、支、余的狀況。該表的填制主要來源是中央外匯和國撥專項外匯額度月平衡表,即平衡表的“占用類”各科目的直接收付數及本期余額累計數,就是該表中的收、支、余數,故平衡表中的借貸方的直接收付數和本期累計合計應與該表收、支、余數合計相符。

    該表由各管轄分局匯總各地數字于次月十日內報總局,抄報中國銀行總行。各計劃單列城市分局在報送管轄分局同時抄報總局。

    (六)地方外匯、留成外匯進口物資及其他用匯流向季報表。

    該表是反映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額度的使用流向,此表填報的主要來源是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各分局用匯流向明細帳貸方。

    進口物資及其他用匯流向表累計總計應和地方外匯、留成外匯收、支、余月報表累計支出總計數一致。

    本表為季報表,各管轄分局應于季后十日內用書面報送總局,計劃單列城市的分局在報送管轄分局的同時抄報總局。

    (七)使用用匯控制指標情況報表(已失效,略)

    (八)月份調出、調入留成外匯月報表

    本表主要反映本地區調劑外匯情況,主要來源是調出外匯、調入外匯申請及調劑外匯交割的五聯單。

    本表的調入外匯的累計數應與地方外匯、留成外匯額度收、支、余月報表中的“調劑外匯額度”累計收入數合計一致。

    本表需要在次月十日內由管轄分局報送總局,各計劃單列城市的分局在報送管轄分局的同時抄送總局。

    為了發揮報表的作用,各種報表必須及時編制、復核并與有關數字核對,報表要做到數字正確,反映真實,內容完整,按時上報,并附執行情況的文字說明。上級局收到下級局報來的報表應認真審核、發現問題及時查詢,下級局接到上級查詢,應當認真處理,及時答復。

    帳務人員職務、權利和獎懲

    一、從事各項外匯額度帳務工作的記帳人員、填制憑證報表人員和復核人員以及與帳務工作有關的其他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搞活的總方針,努力學習,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外匯管理方針、政策,刻苦鉆研帳務處理技術,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二、認真執行額度帳務管理和核算暫行規定,切實做好帳務工作,要及時辦理外匯額度的收支和調撥。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監督外匯額度的使用,如實反映各項外匯額度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和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五、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好帳務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六、帳務人員有權要求局內、外有關人員遵守國家對外匯額度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規定的帳務制度。如有違反,有權拒絕并向分局領導或上級報告。

    七、有權監督和檢查外匯額度的使用情況,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利用外匯額度投機倒把的違法行為,有權揭發和斗爭,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分局領導或上級報告,如對違法行為既不斗爭,又不揭發,應負有連帶責任。

    八、分局領導要支持帳務人員行使職權,模范帶頭執行外匯額度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有關制度并經常教育帳務人員奉公守法,不謀私利。對帳務人員向領導反映違反外匯額度管理和財經紀律問題,要認真對待,及時調查處理。如反映情況屬實,領導不及時采取措施,由有關領導人負責。如果有人對帳務人員反映情況進行刁難,阻撓或打擊報復,主管領導或上級領導要查明情況嚴肅處理。

    九、對工作積極負責,堅持原則,長期保持帳務正確,工作有顯著成績的,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十、因工作失職,濫用職權,違反制度,工作不負責任,以致造成差錯事故或使工作遭受損失的,應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串通倒賣外匯額度等違法行為,根據情節,應給予適當紀律處分,對情節嚴重的應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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