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87]湘稅二字第480號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近來,有些地方來函詢問,以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歸還貸款后應如何退城市維護建設稅。現根據省稅務局[85]湘稅二字第325號第五條 規定的精神,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1、對屬于因困難而減免“三稅”的退稅,已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減免“三稅”額計算,全額照退。
2、對屬于“三稅”還貸或以“三稅”補虧、補差的,按還貸額或補虧、補差額,將“三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并計算,不得超額退稅。如某城市企業以稅還貸100萬元,這100萬元退稅中,應包括算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能退“三稅”100萬元,另退城建稅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