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87]水電勞字第92號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統籌基金的管理,現將我部直屬企業《離退休統籌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離退休統籌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離退休統籌基金預、決算管理暫行辦法》和統籌報表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各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勞資司聯系。
附1:水利電力部直屬企業離退休統籌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一、為了管好用好離退休統籌基金,加強統籌基金的會計核算工作,根據國家現行的有關離退休統籌基金的規定,結合水利電力行業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核算統籌基金的記帳方法,記帳規則及記帳程序應分別按部生產、基建、施工、事業等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會計科目
在“專用基金”(基建施工企業在“特種基金”)科目下增設“離退休統籌基金”二級科目,并按統籌項目設置明細科目予以核算。
“專用基金----離退休統籌基金”是資金來源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提取,支用統籌基金的情況。
企業按規定提取離退休統籌基金時貸記本科目,支出時借記本科目。在辦理繳撥后一般無余額,如貸方發生余額表示應繳未繳款,借方發生余額表示上級應補未補款。
本科目可采用借貸多欄式帳頁進行明細核算,借方設“離休人員發生額”、“退休人員發生額”、“退職人員發生額”等欄。每欄可按統籌開支的項目分為:“離退休金”、“副食品價格補貼”、“糧(煤)補貼”、“宿舍冬季取暖補貼”、“離退休生活補貼”、“施工企業向地方繳納的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金”、“省(市、區)統一規定的退休人員生活補助”等項。
貸方設“企業提取”、“上級彌補”等欄。
“專項應收款----離退休統籌基金”是資金占用科目,各統籌機構用來核算所屬單位應繳、實繳的統籌基金,本科目可根據需要設置明細科目。
“專項應付款----離退休統籌基金”是資金來源科目,各統籌機構用以核算應繳、實繳給上級統籌機構以及應彌補、實際彌補所屬單位的統籌基金,統籌基金存款利息也在本科目中核算。本科目可根據需要設置明細科目。
勘測設計單位通過“其他應收款----離退休統籌基金”,“其他應付款----離退休統籌基金”科目核算。
“專項存款----離退休統籌基金”是資金占用科目,核算各統籌機構專項銀行存款的增加和減少。
四、會計處理
1.按規定提取離退休統籌基金時
借:利潤----營業外支出(生產企業、獨立核算的施工附屬企業)
借:待攤投資----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
借:盈余----營業外支出(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貸:專用(特種)基金----離退休統籌基金
同時:借:專項存款
貸:銀行存款
2.按規定支用離退休統籌基金時
借:專用(特種)基金----離退休統籌基金
貸:專項存款
3.清算結轉應上交款時
借:專用(特種)基金----離退休統籌基金
貸:專項應付款
4.清算結轉應彌補款時
借:專項應收款
貸:專用(特種)基金----離退休統籌基金
5.上繳離退休統籌基金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專項存款
6.收到彌補的離退休統籌基金時
借:專項存款
貸:專項應收款
7.統籌機構收到所屬單位的統籌基金年、季報后,核定應交款后
借:專項應收款----離退休統籌基金
貸:專用基金----離退休統籌基金
8.統籌機構收到所屬單位統籌基金年、季報核定應補款后
借:專用基金----離退休統籌基金
貸:專項應付款----離退休統籌基金
9.統籌機構收到所屬單位上繳款時
借:專項存款
貸:專項應收款----離退休統籌基金
10.統籌機構彌補所屬單位統籌基金時
借:專項應付款----離退休統籌基金
貸:專項存款
五、會計報表:
1.按財政部文件要求并結合我部的具體情況制定我部離退休統籌基金報表格式,共四頁
表一為離退休統籌基金年度預算表
表二為離退休統籌基金結(決)算表(分季報和年報)
表三為離退休統籌基金決算表補充資料表
表四為離退休職工變動情況表
2.基層單位會計報表應以“元”為金額單位。
3.會計報表的審核與核批。
基層單位報送報表之前要自審,上一級主管部門要對基層單位的報表作好質量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
(1)報表本身的數字審核。
A.表內項目的數字審核,包括數字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平衡關系等。
B.各表之間數字的審核,包括勾稽關系有無串行、漏填,各表數字之間的對應與銜接等。
(2)同表外相關數字的審核
各生產、基建、施工、事業單位財務預、決算報表中有關離退休統籌基金的提取、支出和上繳數字是否和統籌基金報表的有關數字一致;統籌基金報表中工資總額、施工預算成本、離退休人數等數字是否同勞資、財務的預、決算報表中相應數字一致。
(3)報表內容的審核包括統籌基金是否按有關統籌文件規定基數和比例提取,開支是否符合規定等。
統籌基金決算報表由各級主管機構逐級審核匯總后報部,經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財政部批復后,由部對直屬各單位行文核批,再由各單位逐級下批,需調整有關帳目數字的,企業對核批意見經查無誤后,作調整處理,同時將調整決算的有關資料附入上年決算報告內。
統籌基金會計報表應與各單位財務報表同時編報,送上級主管機構審批。
六、本辦法解釋權屬水電部,部屬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部核備。
七、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附2:水利電力部直屬企業離退休統籌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以及財政部(87)財綜字3號文有關退休養老基金財務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部離退休統籌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離退休統籌基金作為專項收支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由各主管單位按年編制統籌基金預算和決算,由部匯總報財政部審定。預、決算辦法另行下達。
三、離退休統籌基金的提取和開支要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不得任意縮小統籌基金計提基數或擅自擴大開支范圍。
1.提取的辦法
生產企業按全口徑工資總額的13%計提統籌基金,在利潤----營業外支出列支。
施工企業按施工預算成本的1.35%計提統籌基金,水電施工企業在間接費列支,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在特種基金----勞保基金中列支。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全口徑工資總額的13%計提,在盈余----營業外支出列支。
按施工企業管理的獨立核算的生產企業和建設單位均按全口徑的工資總額的13%計提,按施工企業管理的獨立預算的生產企業在利潤--營業外支出列支,建設單位在待攤投放--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2.統籌基金的列支
(1)離退休金:指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發給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工資”。
(2)副食品價格補貼:指按國務院國發(1979)245號文件發給離退休職工的副食品價格補貼,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副食品價格補貼不得列入此項。
(3)糧(煤)補貼:指按國家規定發給離退休職工本人的糧(煤)補貼。
(4)宿舍冬季取暖補貼:指按國家或省(市、區)規定發給離退休職工本人的冬季取暖補貼。
(5)離退休生活補貼:指按國務院國發(1982)62號、國發(1985)6號、國發(1985)52號文件規定發給離退休職工本人的生活費補貼。
(6)施工企業向地方繳納合同制工的退休養老金:指施工企業沒有參加行業統籌的合同制工人向地方繳納的退休養老金,不包括合同制工按本人工資一定比例向地方繳納的退休養老金。
生產企業參加地方統籌的合同制工人向地方繳納的退休養老金不得列入此項支出。
(7)省、直轄市、自治區統一規定提高的退休職工生活補助費:指各地根據退休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工資按規定的比例或數額發給退休職工的補助費。
四、統籌基金必須專戶存儲,統籌基金利息收入要納入統籌基金管理。
五、應上繳的統籌基金,必須及時辦理上繳,不得報欠,更不得挪作它用,逾期不繳的按每日萬分之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在本單位留利中列支,由主管部門核入下一期應繳款中,并同時上繳,屆時仍不繳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從有關款項中扣繳。
滯納金收入應納入統籌基金管理,在離退休統籌基金結(決)算表中反映。
部對直屬單位繳撥款均以千元為金額單位,千元以下金額計入下期繳撥。
六、統籌基金的管理應嚴格遵守財經制度,接受財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本辦法解釋權屬水電部,部直屬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部核備。
八、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附3:水利電力部直屬企業離退休統籌基金預、決算管理暫行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以及財政部(87)財綜字8號文有關退休養老基金預、決算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部離退休統籌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離退休統籌基金作為專項收支納入國家預、決算管理,由國家統一計劃,水電部按系統自收自支,財政進行監督。
三、各單位主管部門應于每年度開始前,按有關文件規定的財務制度、辦法和預算表式,在上年決算的基礎上,根據勞資、財務有關計劃,編制統籌基金收支預算表,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加蓋公章后報上一級主管單位逐級匯總上報,由各網局、直屬省局、規劃院、物資局、流域機構、水電工程局及其他部直屬單位于當年二月底以前一式三份報部,部審核后按財政部統一表格填報財政部審批,同時抄報勞動人事部。
四、預算經批準后,各單位應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分季向上一級主管單位編報離退休統籌基金結算表,結算表為累計數字。四季度報表為年終決算表。各單位編報決算表時應附完整的補充資料表。部直屬單位應于每季終了后二十天內將離退休統籌基金季度結算表報部勞資司,年終決算應于每年終了后兩個月內報部勞資司,均一式三份。
五、部對各直屬單位每半年辦理繳撥款手續。上半年應于八月底以前,年終應于次年三月底以前辦理結清手續,部對所屬各單位同時辦理繳撥手續。
六、各單位在編報離退休統籌基金預算及結(決)算表時應嚴格執行部有關離退休統籌文件規定,如實反映統籌基金收支情況,不得任意縮小統籌基金計提基數或擅自擴大開支范圍,各單位編報的離退休統籌基金預算及結(決)算表,應與本單位的財務收支計劃和結(決)算表以及勞資報表的有關數字相一致,財務收支計劃和結(決)算表中應如實反映離退休統籌基金的收、支、繳、補情況,統籌基金報表中的施工預算成本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等數字要嚴格按財務收支計劃收支計劃結(決)算表及勞資報表中有關數字計算。在編報過程中,如有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不得拖延。
七、本辦法解釋權屬水電部,部直屬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定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部核備。
八、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附4:離退休統籌基金報表及編報說明
離退休統籌基金報表中主要指標均以八五年國家統計局勞動工資統計主要指標解釋和部有關規定為準,現僅對部統一印發的離退休統籌基金報表中的有關指標說明如下:
統表1離退休統籌基金預算表
一、年末職工人數:應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不包括參加地方統籌職工,即:勞動統計報表中年末職工人數減參加地方統籌職工人數。
職工平均人數:勞動統計報表中職工平均人數減參加地方統籌的職工平均人數。
合同制工平均人數:指參加行業統籌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平均人數。
二、年末離退休人數:指參加行業統籌的離退休人數,此項應與勞資統計報表數字相一致。
三、計提基數:
1.施工企業施工預算成本:暫按財務報表中施工預算成本作為施工企業的計提基數。水電十三局、基礎處理公司等按對外承包的工程成本和對外提供服務(承包)的產品作業預算成本之和計提。
2.工資總額:本報表中工資總額均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實際支付給全部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和臨時工、計劃外用工)的勞動報酬,不包括參加地方統籌的職工工資總額。即:勞動統計報表中工資總額參加地方統籌職工工資總額加全民支援集體職工工資總額(指由集體企業直接支付全民職工的工資)。
3.施工企業獨立核算的附屬企業工資總額:指按施工企業管理的獨立核算的企業(口徑按獨立納稅單位)的工資總額(如修配廠、預制件廠、運輸隊等)。
生產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建筑單位的工資總額均按上條規定計算。
四、離退休統籌費用支出:按部離退休統籌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計算。
五、人均離退休統籌費用支出:按報告期離退休統籌費用支出減施工企業向地方交納的合同制工退休養老金后除以離退休平均人數計算。
六、按規定計提離退休統籌基金:指施工單位按財務報表中施工預算成本(不含法定利潤、營業稅及其附加)的1.35%,生產企業、按施工企業管理的獨立核算的施工附屬企業建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均按勞資報表中工資總額的13%計提統籌基金。
七、各單位應于每年年初按部離退休統籌有關文件規定和統籌基金財務管理、預決算管理辦法編報本表,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加蓋公章后逐級匯總上報,于每年二月底以前一式二份報部勞資司。
統表2離退休統籌基金結(決)算表
一、本表的編制應按部離退休統籌有關文件和統籌基金財務管理、預決算管理及統籌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利息收入:指各統籌機構專戶存儲的統籌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在“專用(特種)基金----離退休統籌基金”科目下設明細科目予以核算。
三、滯納金收入:指下級單位,按逾期每天加收百分之三繳納的滯納金在“專用(特種)基金----離退休統籌基金”科目下設明細科目予以核算。
四、應上繳其它收入:指專戶存儲的統籌基金利息收入和所屬單位上繳的滯納金收入。
五、本期應繳(補)統籌基金:指應繳(補)統籌基金加應上繳其它收入再減上期已繳(補)統籌基金數。
六、本表分為季度結算表和年度決算表,各單位應按統籌基金預決算辦法中規定時間上報。報送年終決算表時應附補充資料表。
七、本表各欄均填年初至本期末的累計數字。
統表3補充資料表
一、離退休統籌費占勞保支出%:指離退休統籌費用支出除以勞保支出合計(不包括上繳的統籌基金差額和施工企業向地方繳納的合同制工的退休養老金)。
二、上繳統籌基金差額:指按規定提取的離退休統籌基金加應上繳其它收入、再減退休統籌費用開支后應上繳主管部門的統籌基金。
三、醫療費:指離退休職工按規定報銷的醫療費開支。
四、困難補助費:指發給離退休職工的困難補助費。
五、撫恤、喪葬費:指按規定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的撫恤、喪葬補助費。
六、生育補助:指按規定發給女職工的生育補助費。
七、六個月以上病假工資:指按勞保條例的規定發給病休六個月以上職工的病假工資。
八、勞保支出占工資總額比重、勞保支出占施工預算成本比重、人均勞保出三項指標計算時,勞保支出數均不包括上繳的統籌基金差額和施工企業向地方繳納的合同制工的退休養老金。
九、人均全部離退休費用:指實際發生的全部離退休費用(包括未統籌部分)除以離退休平均人數。
十、離退休人員的其他費用不得計入勞保支出,不作為計算依據。
十一、本表隨年終決算表一并報部。
統表4離休、退休、退職人員變動情況表(半)年報表
一、單位名稱:指由填報單位管理的單位名稱,要分列并有合計數。
二、合同制工:指已參加行業統籌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人數。
三、1971年底以前的臨時工:按實際數統計。
四、全口徑工資總額指按國家統計局勞動工資統計指標解釋為準。
五、本報表數字均為累計數。各直屬單位報部時,應附下一級統籌報表一份。
六、本表于每年八月次年二月報部勞資司。
注:施工企業獨立核算的附屬企業(獨立納稅單位)包括:
1.山西省電力建設修造廠;
2.山西省電力制桿廠;
3.山西電力保溫材料廠;
4.上海電力建設修造廠;
5.上海電力機械廠;
6.上海電力建設機械化總站;
7.上海電力建設保溫制品廠;
8.安徽省電力建設修造廠;
9.湖北省電力線路器材廠;
10.湖南省電力線路器材廠;
11.鄭州電力修造廠;
12.西北電力建設局電力建設器材廠;
13.西北電力建設局線路器材廠;
14.西北電力建設局寶雞鐵塔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