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87]財綜124頒發日期:1996-05-22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無效
(一)總則
一、根據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利用國外貸款工作分工意見》的規定,為了負責建立、健全統一的利用國外貸款的財務制度和國家統借國外貸款的轉貸辦法、預決算辦法,加強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二、凡經國務院授權,代表我國從外國政府(含政府金融機構),國際組織和國際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項貸款,發行的外幣債券,以及由國家批準并委托國內金融機構從國外借入1年期以上的專項商業貸款,均屬于中央統借國外貸款。在國家的國外貸款計劃內,地方政府直接或委托國內金融機構從國外借入的各項1年期以上的貸款,屬于地方統借國外貸款。其他部門以各種形式借入的國外貸款為自借國外貸款。
三、中央和地方統借國外貸款的借入、支用和對外還本付息,均按現行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中長期財政收支計劃和年度財政預決算。自借國外貸款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四、所有國外貸款的借入和使用,都必須按國務院規定的程序審批和管理,特別要加強自借國外貸款的宏觀控制,提高貸款使用的經濟效益,保證按時還本付息,維護國家信譽。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國外貸款的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協助各有關單位管好用好國外貸款。
六、本辦法適用于借入和使用國外貸款和各級政府、部門和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國營公司和企業。
七、中央的地方的統借國外貸款,按人民幣償債責任劃分為統借統還國外貸款和統借自還國外貸款。
(二)統借統還國外貸款的預決算管理
八、統借統還國外貸款是指償債的人民幣資金由各級財政負責籌措和歸還的統借(包括中央和地方統借,下同)國外貸款。統借統還國外貸款由各級財政部門按一般預算管理方式,統一收付和管理。
九、使用國家統借統還國外貸款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用款部門)應在每年九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下年度使用國外貸款年度預算,經財政部門審定后,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并批復給用款部門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統借統還國外貸款年度預算,在十月十五日前報財政部。
十、國外貸款用于基本建設或更新改造項目的外幣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和建設項目用款進度通過指定的銀行向用款部門辦理撥款或轉帳。沒有預算,財政部門不撥款。沒有財政部門的通知,經辦銀行不付款。
十一、直接對外承辦國外貸款的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借款部門)提出的還本付息通知經審核和支付后,財政部門定期將為基本建設或更新改造項目支付的貸款利息和費用通知用款部門,列入有關建設成本。
十二、年度終了各統借統還國外貸款的用款部門應編制統借統還國外貸款的年度決算,連同文字說明,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統借統還國外貸款年度決算,于年度終了后40天內報財政部。
(三)統借自還國外貸款的預決算管理
十三、統借自還國外貸款是指償債的人民幣資金由用款部門自行籌措的統借國外貸款。統借自還國外貨款的預決算制度由借款部門執行。在履行規定的預決算手續后,國外借款的各項收支和還本付息由借款部門與用款部門直接結算。
十四、統借自還國外貸款的用款部門應于每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向經辦該項貸款的借款部門編報下年度使用國外貸款預算。各借款部門按國家的國外借款計劃以及國外資金的供給情況,以同樣的格式匯總編制本部門歸口的統借自還國外貸款和還本付息年度預算,于九月底前報同級財政部門一式二份。各級財政部門與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后,分別匯總編制中央和地方統借自還國外貸款年度預算,并下達各借款部門執行。
十五、每月終了,各借款部門將貸款的月份執行情況與用款部門核對無誤后,編制國家統借自還國外貸款預算執行月報表,于月終后10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列入財政國外借款有關收支項下。
十六、年度終了,各統借自還國外貸款的用款部門編制國家統借自還國外貸款年度決算(以十二月份月報代),連同文字說明,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有關借款部門。各借款部門審核后于同月三十一日前將本部門的統借自還國外貸款年度決算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決算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1)借款與還本付息預算的執行說明;
(2)使用貸款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經濟效益及存在的問題。
十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匯總編制的中央和地方統借自還國外貸款年度預算,于上年十月十五日前報財政部,每月執行報表于月終后15天內,年度決算于年終后40天內報財政部。
(四)統借自還國外貸款的國內轉貸
十八、統借自還國外貸款,在國內都應按國外借款條件與國內轉貸條件脫鉤的方式實行轉貸。國內借貸雙方沒有簽定轉貸協議的,借款部門不得從國外借入資金。
十九、在簽定轉貸協議前,借款部門必須落實貸款的使用部門、建設項目、國內配套資金、還本付息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來源以及還本付息的債務擔保部門(以下簡稱債務擔保部門)。
二十、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對不同行業按不同的原則實行轉貸:凡國家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和智力投資等,可享受最優惠條件;重要基礎設施項目等,可享受較優惠條件;一般加工工業、技術改造項目、旅游設施等其它項目,按普通條件轉貸。
二十一、轉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訂。
(五)國外貸款的財務管理
二十二、為保證國外貸款的有效使用和按期還本付息,各借款和用款部門均應在本部門的財務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對國外貸款的借、用、還全過程進行有效的財務管理。
二十三、國外貸款的借款和用款部門應設置國外貸款會計帳簿,對每筆國外貸款的借入、使用和還本付息,根據需要分別按原幣、美元和人民幣記帳核算,并對有關的原始單據、記帳憑證、貸款協議等妥善保管。
二十四、用國外貸款安排的新建項目,用款部門應對國外資金和國內資金分別核算;凡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在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前,用款部門應對投資、生產、成本、利潤等項財務指標作專項輔助記錄和核算。
二十五、各借款部門和用款部門在國外貸款借入前到還清貸款期間,必須密切注意國內外資本市場匯率和利率行情變化,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風險。
二十六、統借統還國外貸款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還本付息人民幣資金。所有自還國外貸款(包括統借自還和自借國外貸款)均由用款部門負責歸還。自還國外貸款的還款資金來源,除有特殊規定和批準者外,新建企業要盡量先用企業的自有資金和提留的折舊基金歸還,不足部分,用繳納所得稅前的利潤歸還;非新建企業用繳納所得稅后企業留利和自有資金歸還。
二十七、統借自還國外貸款的新建項目,建設期間應支付的國外貸款人民幣利息,在國內基建配套資金中支付。個別確無資金來源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由同級財政墊付;項目投產后,從所得稅后利潤和折舊基金中限期歸還。非新建項目建設期間的國外貸款利息,由企業或主管部門籌集資金墊付;項目投產后,從企業的自有資金和所得稅后留利中歸墊。
二十八、各種自還外債的用款部門應在對外支付本息前,在銀行開立專項存款帳戶,將還本付息所需資金按期存入該戶,保證對外還本付息。用款部門到期無力歸還本息時,由債務擔保部門負責歸還;債務擔保部門無力償還時,由借款部門對外歸還。凡由于外債管理和經營管理的原因,給企業和國家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十九、國外貸款的其他財務管理,按國內貸款和基本建設有關的財務、稅收和外匯制度執行。
(六)財政監督
三十、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負責國外貸款的財政監督工作。財政監督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對外開放的方針,維護國家信譽,提高使用貸款的經濟效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三十一、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按《關于利用國外貸款工作分工意見》規定的職責權限,積極參與國外貸款計劃的編制和審查;會同各級計劃部門審查和批準申請為統借統還的國外貸款條件(包括貸款期限、利率、貨幣種類、還款方式等),以及使用統借統還國外貸款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十二、對外簽訂統借國外貸款協議后,各借款部門在按規定的格式報送外匯管理局的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一份。在使用統借統還國外貸款前,各用款部門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貸款項目登記表(附表四)。各級財政部門應據此建立相應的國外貸款和建設項目的資料檔案,經常監督與檢查。
三十三、財政部門對各部門按本辦法規定報送的預決算報表,要認真監督和審查,對不按規定報送預決算或弄虛做假的單位,財政部門要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批評、罰款,直至停止或扣減本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財政性撥款的處罰。
三十四、各種自還外債的還本付息資金來源必須經財政稅務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范圍,截留國家利潤和稅金,或非法占用其它財政資金歸還國外貸款的,按違反財政紀律論處。
(七)附則
三十五、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三十六、地方各部門、單位經批準自借自還的國外貸款,應由本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加強管理,保證有效使用,按期還債。每項國外貸款借入時要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情況,每年年度終了應將當年借、用、還的執行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執行結果報告。對不按規定報送的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三十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文件或規定,按本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