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黑稅四字[1987]333號頒發日期:1996-05-16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一、個人所有的機動車船,包括載貨汽車(含掛車)、載客汽車、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膠輪拖拉機的掛車以及客、貨船按規定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統一委托各地公安、港監部門在檢車和發牌照以及船舶登記簽證時,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稅額代征代繳。
二、稅務機關可按代征代繳稅款的實際入庫金額付給代征代繳單位3%以內的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主要用于集體福利事業和代征人員的獎勵。
三、各級公安、交通、航運主管部門擔負著組織管理公路和水路交通運輸的重要職責,應積極協助稅務部門監督個人所有機動車船和從事個體客、貨車船營運業務者遵紀守法,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確保應繳納的稅款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同時,要接受稅務部門的委托,認真做好對個人和個體車船的代征代繳稅款工作,并協助稅務部門搞好稅收檢查工作,以保證稅法的貫徹執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公安、交通、航運部門發現有偷稅、漏稅、抗稅行為者,可移交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處理,稅務機關可按實際征收的滯納金和罰款金額的20%以內獎勵公安、交通、航運部門或個人。
四、各級公安、交通、航運和稅務部門在工作中要互相支持,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稅收和交通行業管理工作。各級公安、交通、航運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個體運輸業戶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要及時通知稅務部門處理。稅務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個體運輸業戶沒有辦理公安、交通、航運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取得運輸許可證和營運證的,要及時通知公安、交通、航運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各地可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工作聯系制度,經常交流信息,互通情況;還可采取聯合辦公、辦案和聯合檢查等形式,共同處理有關問題,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五、上述規定從1988年1月1日起執行,有關代征業務的具體問題,由各地稅務、公安、交通、航運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具體施行辦法,并報省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