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地方法規文 號:[88]市稅二字49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分局(區、縣稅務局)
市政府京政發〔1987〕68號《關于鼓勵科技人員支援鄉鎮企業的若干規定》下發后,不少區、縣反映有關科技人員的工資、獎金應如何列支的問題需予以明確。為了鼓勵科技人員支援鄉鎮企業,經研究決定:
一、鄉鎮企業接收的科技人員,其工資性報酬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列支。
二、鄉鎮企業聘請的兼職科技人員,其工資由派出單位負責,獎金和津貼可按實際支付金額由鄉鎮企業在稅前列支。
三、離、退休科技人員應聘到鄉鎮企業工作而取得的離、退休工資以外的報酬,稅前列支辦法仍按市政府京政發〔1985〕65號文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按文件規定應由鄉鎮企業支付科技人員傷、殘、病、亡等事故費用的,應相應按規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并從中支付上述費用。科技人員的福利基金按本行業人月計稅成本工資額扣除十五元(獎金和副食品補貼)后的工資總額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