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廣發計字[1988]928號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無效
一、編錄出版費的提取標準
根據中國唱片總公司及所屬企業生產的音像產品實行編輯出版、加工制作、銷售發行(簡稱編、產、銷)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的實際情況。參照現行音像產品的銷售價格。對編錄出版費的提取標準暫作如下規定:
產品名稱 單位 提取金額(元)
30公分密紋唱片 張 0.672
25公分薄膜唱片 張 0.056
25公分立體聲唱片 張 0.21
盒式音帶 盒 0.516
各種副牌盒式音帶 盒 0.688
引進節目30公分密
紋唱片 張 1.12
引進節目盒式音帶 盒 1.12
二、提取編錄出版費時。分兩種情況進行會計帳務處理。一種是自編節目;另一種是其他單位提供節目。會計分錄為:
(一)自編節目:
借: 基本生產
貸: 預提費用-編錄出版費
(二)其他單位提供節目:
借: 基本生產
貸: 其他應付款-×××(提供版權單位)
企業提取編錄出版費時。不論是本企業自編節目。還是外單位提供節目。一律按本企業當月入庫產量乘以各種規定標準提取。
三、編錄節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在“錄音業務費”科目中反映。月終將其余額轉到“預提費用-編錄出版費”科目中。會計分錄為:
(一)費用發生時:
借:錄音業務費-有關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現金等有關科目
如果在購買音像產品節目時。是一次性支付版費的情況下,其會計分錄為:
借:錄音業務費
貸:銀行存款
(二)月終將“錄音業務費”月末余額轉入“預提費用-編錄出版費”科目中。會計分錄為:
借:預提費用-編錄出版費
貸:錄音業務費
四、歷質量等客觀原因報廢的音像產品,應在報廢的同時沖回已預提的編錄出版費。會計分錄為:
借:產成品
預提費用-編錄出版費
預提費用-報損備用金
貸:產成品
為了真實反映編錄出版費的提取情況,“預提費用----編錄出版費”的借方余額在記明細帳時應以紅字登記在該科目的貸方。
五、編錄出版費年終余額。對于已按產量預提。但尚未實現銷售的音像產品部分的編錄出版費。應根據成品庫報送的各種音像產品的庫存數量。分別乘以規定的提取標準。計算出未銷售部分的編錄出版費。經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保留余額。并在編制財務決算報表時詳細說明。編錄出版費年終余額扣除。經審核批準尚未實現銷售的音像產品部分的編錄出版費余額后。剩余部分轉作利潤。會計分錄為:
借:預提費用-編錄出版費
貸:利潤-編錄出版費結余
六、企業向外單位提供節目源。收到版費收入后。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銷售-版費收入
相關文件: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于公布廢止部分廣播影視法規性文件的通知(2003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