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你公司(88)保研字第022號文收悉。經研究,現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能否成為合法的訴訟主體的問題答復如下:
1987年6月,人民銀行條法司在關于《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說明》中,對我國專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的問題復函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這個《說明》中提到:根據《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各類專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均應是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目前,各專業銀行的資金尚未劃分給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核算,為了使各類專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能夠依法進行金融業務活動,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分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各專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分別頒發了《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領取了營業執照。專業銀行分支機構在核準經營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各種金融業務,具有行為能力,能夠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各專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當然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能否成為訴訟主體的問題,需做如下補充說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和《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在我國經營保險業務,設立保險企業都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是我國經營各種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公司。為了適應保險業務的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立了分公司,在大中城市、重要口岸、工商業較集中的市轄區和縣城設立支公司,分別領取了《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在核準經營的范圍內開展各種保險業務和其它金融性的業務活動。
2.保險是一種經濟補償制度。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沒有劃分,以便于以豐補欠,統籌安排,使受災受損等意外事故能及時得到補償。因此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核算,還不是獨立的法人,只能是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這些分支機構依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相對獨立地從事各項保險業務,訂立各種保險合同,辦理保險業務的有關事宜。
3.保險合同是開展保險業務的主要法律形式。保險合同是經過批準的制式合同,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分公司統一印制的。但保險合同的保險方可以是總公司也可以是簽訂合同的各分支機構。因此凡因保險合同發生糾紛訴諸法院解決的,簽訂保險合同的分支機構應該作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不能以我國專業銀行分支機構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目前不是法人為理由而否認其訴訟主體資格。但當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時,應由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統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