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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滬稅地[1989]39號頒發日期:1996-06-11 地 區:上海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據一些分局反映,滬財企一(1989)40號文有關本市工會系統職工技協組織,按流轉稅額繳納百分之七城市維護建設稅與稅法規定有矛盾的問題。經研究,對本市工會系統職工技協組織仍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按納稅人所在地的適用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