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市稅三字[1989]450號頒發日期:1996-06-01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44號《對<關于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范圍問題的函>的復函》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1989年6月3日
國家稅務局對《關于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范圍問題的函》的復函
(89)國稅地字第044號
能源部:
你部能源經(1989)157號《關于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范圍問題的函》收悉。現函復如下:
一、我局(89)國稅地字第013號文第二條規定中的“生產”用地,是指進行工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用地;水庫庫區用地,屬于“其他用地”的范圍,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火電廠廠區圍墻外的煤場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照章征稅;廠區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熱電廠供熱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013號文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電力項目建設期間土地使用稅的征免問題,因其他行業也有類似問題,在我局統盤研究另行文件出規定之前,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納稅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