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國稅計字[1989]34號頒發日期:1996-06-0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自去年實行外匯稅款收入統計對帳以來,各地稅務機關與中國銀行互相配合,做了很多工作。一些地區反映,為了更好地做好這項工作,除應繼續加強稅務機關同中國銀行的合作外,需要在制度、手續上進一步加以完善。經研究,現將一些有關辦法統一明確如下:
一、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需用外匯繳稅或辦理退稅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定,并在繳稅憑證或退稅憑證上注明“外匯”字樣(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填開納稅憑證當日的外匯牌價,通過銀行兌換成人民幣繳納稅款)。中國銀行據以向納稅人收取或退還外匯稅款,并加蓋規定的銀行章印。
二、稅務機關對銀行轉回的外匯稅款憑證應單獨裝訂保管,并按外匯稅款收入結算報表的要求設立統計臺帳,按收匯的專業銀行分別統計核算。對征收入庫的外匯稅款,無論是涉外稅款還是內資企業繳納的稅款,都應納入統計,以完整地反映外匯稅收情況。
三、各市、縣稅務局對屬于中國銀行經辦的外匯稅款收入數應定期編制外匯稅款收入結算報表,附帶外匯稅款原始憑證,送請當地中國銀行審核總數并加簽證。審核簽證的期限各地可根據憑證量的多少商定,但最長不要超過一個月,以減少一次核對的工作量,也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省稅務局根據各市、縣稅務局報來的已經中國銀行簽證的外匯稅款收入結算報表按季匯總,送請中國銀行省分行審核簽證。各地中行要認真地、積極地配合工作。
四、經中國銀行簽證的外匯稅款收入結算報表一式三份,一份報上級稅務機關,一份留存本級稅務機關,一份退交當地中國銀行。
五、各地稅務機關均按季于季后二十日內向國家稅務局(計公司)報送外匯稅款收入結算報表,其中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和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一季中編制、送簽幾張報表的,也請按季一并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