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檢字[1989]第336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各地的要求和已經變化了的新情況,為了實事求是地處理案件,現對投機倒把違法違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計算方法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構成投機倒把違法違章行為的,其非法所得的計算方法是:凡有進銷價(包括批發價、零售價)的,以銷價與進價之差作為非法所得;屬于生產加工的,以生產加工的產品的銷價與成本價之差作為非法所得。
二、為投機倒把違法違章活動提供貨源、支票、現金、銀行帳戶等其它方便條件,或者代出證明,代開發票,代訂合同以及雖未直接參與違法經營活動,但在違法活動中采用各種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為非法所得。
三、投機倒把違法違章行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處理決定之前已繳納稅款的,在計算非法所得時應予以扣除,未交納的不予扣除。
四、在計算非法所得時,如有商品已經售出,貨款尚未收到的情況,也應包括在內。
自本文發布之日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投機倒把和違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計算方法問題的復函》((83)工商130號)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