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國稅地字[1989]第155號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據反映,目前因以稅還貸和開發新產品而減免產品稅、增值稅時,對其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否減免,以及減免后城市維護建設稅作何用途,各地執行不盡一致。
現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明確如下:
一、對以稅還貸而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的,其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也一并減征或免征,并隨同減免的產品稅、增值稅一并歸還貸款。
二、對因開發新產品而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的,其相應原城市維護建設稅也一并減征或免征,并隨同減免的產品稅、增值稅一并用于新產品的開發。
以上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