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匯管投字[1990]第176號頒發日期:1996-07-09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分局:
桂匯傳5號傳真電報收悉。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貿公司出口產品后的結算問題,我局曾在(87)匯管條字第299號文中予以明確。現就有關問題再次重申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如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商品,所得的出口貨款,外貿公司扣除代理出口費用后,應將原幣直接匯入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外匯帳戶。
二、如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由外貿公司收購出口,應屬賣斷性質。雙方之間可使用人民幣結算,亦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外幣計價結算。
根據上述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沒有外匯額度收入,不應開立外匯額度帳戶。對在此之前外商投資企業所持有的外匯額度,可同意其買成現匯存入其境內外匯存款帳戶。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調劑,亦可作為特例,同意其在外匯調劑市場賣出。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由外方承包后有關外匯的問題,請你們將有關材料詳細整理后上報總局,總局擬就此問題進行研究。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