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海關法規文 號:國發[1985]136號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來文請示國發[1985]136號文件中規定的個人隨身攜帶零星自用的限制進口商品的數量應如何掌握的問題,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一些原則規定。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對國發[1985]136號文件中規定的個人從廣東、福建、海南隨身攜帶或按行李包裹托運零星自用的二十四種限制進口商品的數量作如下規定:
1.摩托車壹輛 2.電視機貳臺3.電視機顯像管兩個 4.錄音機貳臺5.錄(放)像機貳臺 6.照相機貳架7.手表五支 8.電子計算器五支9.錄音帶拾盒 10.錄像帶伍盒11.化纖制品貳拾米(或制成品拾件)除以上品種外,二十四種限制進口商品中的其他品種個人不能隨身攜帶或按行李包裹托運。
對隨身攜帶上述物品出廣東、福建、海南三省的,只要其持有合法經營單位發票或其他能證明確屬自用的文件的,應予放行。對無證明、發票的暫予扣留。限期一月內補辦手續,期滿仍未辦來手續的應予查處。處理時,對完稅的進口商品只能收購,不能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