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建總函字[90]第41號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
為了便于分別考核我行人民幣和外匯業務情況,經研究決定,對總行(89)建總發字第123號文規定的外匯業務會計報表報送和匯總方法作如下改變:
一、自1990年2月份報表起,各分行國際業務部不再編報“外匯業務統一會計科目報表”,分行財會處也不再匯總。
二、各分行國際業務部如兼辦有人民幣配套業務及費用的,應按規定編制資金平衡表及有關財務報表報分行財會處匯總。
三、按各幣種綜合折算成美元的“外匯業務狀況表”,由各分行國際業務部按月編制并上報總行國際業務部。
四、每年年終時,總行國際業務部對各分行國際業務價折算成人民幣,按照“外匯會計科目歸屬人民幣統一會計科目對照表”進行歸并,匯總編制全行的“外匯業務統一會計科目報表”報總行財會部。
五、各分行年終決算外匯業務的財務收支,仍按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外匯會計制度》規定,由分行國際業務部按結算日匯買價折算成人民幣,報分行財會處。各分行國際業務部外匯業務財務收支季度折算成人民幣的損益表,不再報分行財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