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銀傳[1990]18號頒發日期:1996-05-1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各專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5號文《關于調整存貸款利率的通知》下發后,各地相繼提出一些問題,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如企業臨時需要資金,可將存款作為抵押品,辦理抵押貸款,其利率比同檔次存款利率高1.5--2.1個百分點,抵押貸款期限從發放貸款日至該定期存款到期日。
二、各種基金會定期存款、“兩全”家庭財產保險金、返還性人壽保險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開辦的退休養老基金保險和職工待業保險金,如提前支取,按存款實存期限同檔次利率分段計息。
三、通知存款利率相應下調1.26個百分點;協定存款利率水平是否調低,由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本地情況決定。
四、對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一個月期年利率為4.5%,合月利率3.75‰,九個月期年利率為9%,合月利率7.5‰。
五、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5號文中,附表一所列八年期存款利率調低1.44個百分點無誤。
六、委托貸款利率仍由雙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
七、為加速資金周轉,增設一年期以下貸款利率檔次,三個月貸款年利率為7.92%,六個月貸款年利率為9%。
八、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上浮20%的浮動權,仍由專業銀行掌握。為了更好地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進一步搞活大中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不僅可以上浮,也可以下浮10%。治理整頓時期,對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如需上下浮動,須經當地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并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九、對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一律實行按季結息。實行按月結息的,銀行要從今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改為按季結息。
十、各專業銀行發放的特種貸款的利率,實行分段計息,按照調整后的貸款利率上浮20%計算,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12.096%。
十一、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上浮幅度由原來的50%調整為20%。如需上浮,須經當地人民銀行審查批準。
十二、扶貧貼息專項貸款年利率仍按3.6%執行,銀發〔1990〕65號文附表四所列該項貸款年利率2.88%有誤。人民銀行對農業銀行的這部分再貸款年利率仍按5.76%執行。
十三、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從三月二十一日起,由原規定每天萬分之五。改為每天按萬分之四計收利息;對欠交準備金的,仍舊每天加收利息;對有意不交足準備金或拖延上繳時間的,由原規定每天按萬分之五改為每天按萬分之四計收利息。
十四、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的再貼現,可按同檔次利率上下浮動5--10%。
十五、優惠利率的補貼辦法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的計息、結息辦法,另文下達。
本《通知》下達以后,過去的規定凡與本《通知》有矛盾的,均以本《通知》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