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價檢字1990年第250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加強監督,防止棉花購銷經營中的抬級抬價、壓級壓價、抬秤、壓秤行為,維護農民和商業、工業方面的正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棉花標準》(以下簡稱《棉花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物價局關于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農商之間、工商和商商之間棉花購銷經營中發生的價格和標準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 對價格和標準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由購方或銷方所在地的物價檢查機構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或按部分職責分工單獨進行。棉花經營部門和紡織工業部門積極配合。
第四條 在監督檢查時,對棉花的質量等級,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出具棉花監督檢驗證書予以確認。購銷雙方均應依據棉花監督檢驗證書交接結價、計算成本。
第五條 對價格和標準違法單位的罰款和無法退還農民、經營單位或用戶的非法所得,統一由物價檢查機構收繳國庫。
第六條 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對各級棉花收購、加工、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質量監督檢查結果,是棉花價格和標準年度大檢查的處理依據之一。
第七條 對棉花經營單位收購農民棉花的質量和價格監督與處理:
一、棉花收購站允差幅度(暫行):
(1)品級、長度:升降相加各為10%(以升降數量比檢查數量)。
(2)衣分:正負差異為0.5%(以百斤籽棉準重衣分率計算)。
(3)雜質:原驗結果與機檢結果比較,差異不大于機檢結果的20%。
(4)經濟盈虧:按收購棉花總金額計算,盈虧相抵后,凈盈或凈虧的幅度最高不超過5‰。
(5)超過以上幅度的,視為抬級、抬秤或壓級、壓秤收購。
二、棉花加工廠允差幅度(暫行):
(1)品級、長度:升降相加各為4%(以升降數量比檢查數量)。
(2)鋸齒機加工衣耗:各等級皮棉平均為2.5%~4%。
(3)鋸齒機加工升級:經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監督檢驗,收購棉花品級相符率不低于90%,調出棉花品級相符率不低于96%,確屬提高加工質量升入上相鄰級的(不得跳級),其升品級收入應視為合法。凡升長度的,其升溢均視為違法收入。
(4)經濟盈虧:按收購棉花總金額計算,盈虧相抵后,凈盈或凈虧的幅度最高不超過3‰(不含衣耗、品級兩項中的合法升溢)。
(5)超過以上幅度的,視為抬級、抬秤或壓級、壓秤收購。
三、對抬級、抬秤、抬價收購或搶購的,按《處罰規定》第八條第三項進行處罰。
四、對壓級、壓秤、壓價收購的,應責令其將非法所得退還給棉農,并按《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七條進行處罰。
第八條 對工商、商商之間購銷棉花的質量和價格監督與處理:
一、品級或長度相差一個級的(含相鄰品級超過66%的;相鄰品級超過34%低于66%的應分別計價),根據《棉花標準》第十九條規定,購銷雙方應重新結算。但對于拒不糾正或屢查屢犯的,按《處罰規定》第十一條進行處罰。如用戶已將多付的棉花價款計入成本,按《處罰規定》第九條進行處理。
二、品級或長度相差兩個級(含品級和長度各相差一個級的;不含國家標準中規定的限制長度)及以上的,除按前項規定退還或沒收全部價差金額外,還應按《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進行處罰。
三、違反國家規定、巧立名目、濫收費用的,按《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九條進行處理,并本著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視其情節輕重、責任大小,按《處罰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進行處罰。
四、購銷雙方不按國家標準進行交易的,應將其實際等級價格和國家規定等級價格的全部價差金額收繳國庫,并視其情節輕重、責任大小,按本辦法區別處罰。
五、采取不執行國家調撥計劃,停調、緩調、拒收棉花及拒付貨款等手段,借故刁難對方,阻礙監督檢查的,由其主管部門對決策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移交監察部門處理。
六、采取其它手段違反棉花價格政策、技術法規的,視其情節輕重,按本辦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條 對棉花經營單位在棉花收購中價格和標準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序:凡屬違反《棉花標準》和其它技術法規的,經專業纖維檢驗機構驗證核實后(被查單位如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申請裁定),由物價檢查機構依據本辦法的有關條款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條 對工商、商商之間購銷經營中價格和標準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序:
一、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應在監督檢驗后對棉花質量出具棉花監督檢驗證書若干份,送棉花購銷雙方和有關單位。購銷雙方如對監督檢驗結果無異議,應依據棉花監督檢驗證書交接結價、計算成本。如購銷單位對監督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棉花監督檢驗證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原國家標準局國標發〔1986〕174號文件頒發的《棉花復驗仲裁辦法》的規定,向上一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申請復驗。逾期未申請復驗的,自動喪失復驗申請權。
二、對抬高或壓低棉花等級、重量的違法行為應作罰沒款處理的,由物價檢查機構向違法單位發出預罰通知書,被罰單位如對預罰通知書認定的等級、重量有異議,可按前項規定向上一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申請復驗。
三、省內交接,以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簽發的證書為最高復驗仲裁結果。省際交接,以中國纖維檢驗局簽發的證書為最高復驗仲裁結果。
四、上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收到被罰單位復驗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實施復驗,簽發復驗證書若干份,送申請單位和發出預罰通知書的物價檢查機構及有關單位。
五、申請期內或復驗工作結束前,貨主要將全批棉花暫時保留,待復驗工作全部結束后,依照復驗結果通知,方準啟用。
六、復驗工作全部結束后,購銷雙方應依據最后復驗證書交接結價、計算成本;作出預罰通知書的物價檢查機構根據復驗證書研究定案,對價格和標準違法單位作出正式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 對省際間和省內市(地)間購銷經營中的價格和標準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序:屬于棉花等級、重量升降應重新結算的,由執行監督檢驗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直接通知責任方退補價差金額或委托違法單位所在地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協助處理。應作罰沒款處理的,由執行監督檢查的物價檢查機構移交違法單位所在地物價檢查機構按《處罰規定》有關條款代行處理。
第十二條 被處罰單位對物價檢查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被處罰單位所在地郵戳日期為準)向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申請復議,但對有關等級、重量的異議不再復議。如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對儲備棉的質量和價格監督與處理,同樣適用于本辦法。對確因自然變異而品級下降的儲備棉,不作降級處理。
第十四條 各地原有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物價局、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