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國稅函發[1991]447號頒發日期:1996-06-0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稅務局:
1991年3月9日京稅外字[1991]200號《關于對外籍人員自用的白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請示》收悉。根據《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經財政部同意,觀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從1991年起對納稅單位公用和個人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的同時,對你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外國企業常住代表機構和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使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為平衡稅負,其稅額可與車船使用稅稅額一致。
二、對駐華使、領館外交官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國際組織公務人員及其眷屬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仍應繼續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