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滬稅地[1991]41號頒發日期:1996-06-13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據了解,當前各分局、縣局在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有關適用稅率問題理解和執行不一。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寶山區是由原吳淞區和原寶山縣合并組建的城鄉結合區,即既有市區的地區,又有建制鎮和農村的地區。故不能一律按市區的7%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仍按原來的行政區劃。在原吳淞區范圍內,適用稅率為7%,在大場、羅店鎮范圍內,適用稅率為5%,你在原吳淞區和大場、羅店鎮以外的地區,適用稅率為1%。
二、生產經營和管理機構(納稅部門)不在同一地區的企業,應按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在地規定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但對有些地處郊縣農村地區的企業,因廠區范圍擴大延伸到市區行政區劃內,而廠區大部分仍屬郊縣農村地區,如企業將管理機構(納稅部門)也移入廠區內屬市區行政區劃內的;或者有些地處市區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因廠區范圍擴大延伸到郊縣農村地區,而廠區大部分仍屬市區行政區劃內,如企業將管理機構(納稅部門)也移入廠區內屬郊縣農村地區的。可暫按原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固定經營的個體工商業戶,應按經營所在地機定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而不是按居住地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流動經營無固定納稅地的個體工商業戶,均按照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特此通知,希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