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91]財商82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無效
根據1990年7月24日國務院《關于加強糧食購銷工作的決定》和1991年1月12日國務院《關于調整糧食購銷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現將有關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糧油購銷調財務包干問題。為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國務院決定,1991至1992年度,中央對地方糧食包干指標,按1990年度計劃略加調整,并取消非農業銷售每年遞增1.5%、省間“議轉平”大米調撥的指令性計劃和銷區調入每公斤大米增加3分補貼的規定。據此,中央核定地方糧食財務包干總金額時,要在1990年包干計劃基礎上相應調減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糧油加價款和差價款包干指標。
二、關于壓縮平價糧油銷售問題。各地應按國務院《關于調整糧食購銷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積極壓縮平價糧油銷售,以減少國家平價糧油購銷平衡的差額和財政補貼的負擔。壓銷結余的財政補貼(加價款、議轉平差價款、糧食價差補貼、議轉平價外補貼等)應全部用于解決糧食企業虧損和財政應補未補的掛帳,不得挪作他用,否則中央財政將相應扣回加價款和議轉平差價款。
三、關于食油財務包干問題。國務院決定,從1991年度起,平價食油銷售只保城鎮居民口油和軍供用油。據此,中央對地方已實行食油購銷調和加價款包干辦法的地區,從1991年度起,一律停止執行。
四、關于國家專項儲備糧油有關財務問題。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必須是在完成1988至1990年國家定購、議轉平、“中轉地進口”任務后,從農民手中收購的新糧(油),1991年3月末的議價糧(油)庫存不得低于1990年3月末數。此項儲備糧的全部貸款利息(食油為統購價貸款部分),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他儲備費用由中央財政每年每公斤補給8分錢。中央財政撥補的貸款利息和費用全部計入糧食企業盈虧,不準挪作他用。
五、關于建倉資金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糧食購銷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八五”期間每年建100億斤糧食倉庫及4億斤油罐,其中40%部分為國家儲備庫和周轉庫,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的基建投資中解決;60%的部分為簡易倉庫,所需資金由銀行貸款解決,利息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中央財政負擔的利息,由中央財政按核定的貸款額、現行優惠利率及平均占用一年半計算,包干給地方,待建庫任務完成后進行清算。建倉資金貸款的還款來源包括由地方財政撥給的簡易建筑費的60%、正常周轉庫存超儲補貼的30%、集中的企業折舊基金、生產發展基金以及議價糧油經營利潤的一部分等。具體有關問題按1991年4月19日商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八五”期間新建簡易糧食倉庫和油罐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六、關于改進糧食財務管理辦法問題。為貫徹糧食財務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強糧食主管部門的宏觀調控手段,使財政補貼同糧油購銷存業務相銜接,省、地間的調撥經營費、運費、簡易建筑費,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與糧食部門共同管理,不要下放到地、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部門直屬公司的財務收支,由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共同管理。按有關規定,凡應由地方承擔的糧食政策性補貼,必須納入財政預算,不得留有缺口,造成新的掛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