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管投字[1991]第434號頒發日期:1996-05-27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為使我局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規范化,現作統一規定如下:
一、書面審查結論的形式。為保證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審查的嚴肅性,要求各分局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書面審查結論統一用文件形式作出;
二、書面審查結論的標準統一定為:關于在××國家(地區)設立獨(合)資企業的審查意見;
三、書面審查結論要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作詳細說明,包括投資地區、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投資金額(其中注冊資本金所占比例)、投資方式,屬合資的還應對合資對方的情況作一說明,并說明雙方出資比例;其它審查情況說明視各分局掌握的資料由各分局酌定,不作統一要求;
四、書面審查結論要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資金來源做明確說明,同時,批準資金匯出應與資金來源審查分開,即批準資金匯出要在境外投資項目經經貿部頒發批準證書后(港澳地區和貿易性企業憑審批部門的批文)另行作出;
五、書面審查結論最后加上兩項統一要求:
1.在項目辦完國內審批事項后,境內投資者應持有關文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和外匯資金匯出等手續;
2.境內投資者應定期(每年)向外匯管理部門報告該項目的經營情況,報送年度會計報表并按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調回所得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
以上規定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