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稅字[1991]51號頒發日期:1996-06-1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最近,有些地方反映,我部以〔88〕財農稅字第26、27號文件分別答復能源部和山東省財政廳,對煤礦因采煤引起地面塌陷征用耕地,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但該兩個復函中均未提及對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要求財政部進一步予以明確。為了便于各地做好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現就上述問題解釋如下:
煤礦因采煤引起地面塌陷占用耕地,對地力造成了很大破壞,以致無法恢復耕種,實際上已經發生了占用耕地的行為。根據我部〔88〕財農稅字第18號文件《關于切實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關“未經批準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經調查核實后,由財政部門按照實際占用面積,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規定,對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我部〔88〕財農稅字第26、27號文件是針對能源部、山東省財政廳提出的對因采煤塌陷征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而作出的答復,不能因為文件中沒有提到對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而自行作出不征稅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