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地方法規文 號:京財商[1992]32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無效
各區、縣財政局、糧食局,市財政二分局,糧食局直屬各公司:
根據國家對專項儲備糧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現將我市專項儲備糧食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明確如下,請照此執行。
一、中央專項儲備糧的核算
中央規定從1991年4月1日起,收購的中央專項儲備糧執行國家規定的分品種結算價格作為記帳成本核算的辦法。
1.增設104“專項儲備糧油”科目,及“中央專項儲備糧食”明細科目。用以核算按國家規定的分品種結算價格作為記帳成本的專項儲備糧食。以下科目的序號順延。
2.原我市收購的中央專項儲備糧已在“應收加價款”和“庫存平價糧油”科目核算的,需比照現行核算辦法進行調帳,即將中央結算價已分別記在“庫存平價糧油”(統購價部分)和“應收加價款”(結算價與統購價的差價)科目核算的兩部分一并轉入“專項儲備糧油”科目。同時取消“應收加價款”科目中“專項儲備糧食差價款”明細科目。
3.中央專項儲備糧的收購價格,不經市政府批準,各收購單位一律不得高于或低于中央規定的結算價格。今后如經市政府批準,執行的收購價高于或低于中央結算價時,其核算辦法另定。
二、關于中央專項儲備糧食的儲存費用和利息補貼的核算
1.我市代中央專項儲備的糧食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單獨核算。均在平價商品流通費中據實列支。糧食企業通過財政部門收到的中央按一定標準給予的費用補貼后,直接在“利潤----政策性補貼收入----專項儲備糧食費用補貼”科目中專項核算。
糧食企業在支付專項儲備糧食費用時,借記“商品流通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糧食企業在收到財政部門撥補的費用補貼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利潤----政策性補貼收入----專項儲備糧食費用補貼”。
2.糧食企業收到專項儲備糧油利息補貼,仍按原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地方專項儲備糧食的核算
經市政府批準的本市地方專項儲備糧食也比照中央專儲糧核算辦法執行,即按市政府規定的分品種結算價格作為記帳成本。需在“專項儲備糧油”科目下再增“地方專項儲備”明細科目,用于核算經市政府批準的地方專項儲備糧食。
地方專項儲備糧食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均在“平價商品流通費”科目據實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