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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體改委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會計
文      號:[92]財政字第14號
頒發日期:1996-05-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份制試點企業的財務管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根據《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設立的股份制試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審批或備案。

    第五條  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及各地的實施辦法,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企業的財務制度,并報主管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第六條  企業應按財政部規定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出具報告,方可向外提供。

    采用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方式設立的企業,應按規定,公告由注冊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及必要的附注和說明。

    第七條  企業應加強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費用,確保財產的完整,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資金籌集的管理

    第八條  企業設立時,股東可以以貨幣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它物料、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態的資產入股。

    以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其所占股份不得超過企業股本總額的20%。特殊情況需高于20%的,應經企業審批部門批準。

    第九條  股東以非貨幣形態資產入股的,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經注冊會計師簽證,作為入股各方計算股本或投資比例的依據。

    第十條  原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首先應自行清理財產、債權、債務,然后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由注冊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界定原有企業凈資產的產權。原有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理后均應轉給改組后的企業。

    國營企業改組為股份制的,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驗證、確認手續,界定國有資產產權。

    第十一條  股東權益是指股東對企業凈資產的權利。企業的全部資產減全部負債后的凈資產屬股東權益,包括股本、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職工集體福利基金和未分配利潤。

    第十二條  企業應加強對投入股本的管理,要據實登記股份的種類、發行股數、每股面值、認繳、實繳股本的數額,以及其它需要記錄的事項。非因減少資本等特殊情況,不得收購本企業股票,也不得庫存本企業已發行股票。企業需要增加股本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增資手續。

    股東投入企業的股本,在企業存續期間不能抽回。

    第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超面額發行股票,股東仍按票面金額享受權益。超面額部分減除股票發行費用后的余額,作為資本公積,不得作為股利分配。

    第十四條  企業以各種方式借入的資金是企業的負債。償還期在一年內的借款是企業的短期負債;償還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是企業的長期負債。

    企業經批準可以發行債券。企業債券是企業按照法定程序,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但不享有股利分配權的有價證券。具體發行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企業不得用應交納國家的各種稅款歸還各項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條  企業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財務費用中列支。其中高于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納稅時應予以調整。

    企業購置、建造固定資產或者購入無形資產發生的長期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幣折合差額,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支付的,計入該項資產原價;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后發生的,在企業財務費用中列支。

    三、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標準在1000、1500、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企業只能在上述標準中選擇一種作為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報主管財稅機關備案。

    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為低值易耗品。

    有些勞動資料,單位價值雖然低于規定標準,但屬于企業的主要勞動資料,應列作固定資產。有些勞動資料,單位價值雖然超過規定標準,但更換頻繁,易于損壞的,也可報主管財稅機關批準后,不列作固定資產。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準。固定資產原價的確認,按《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價的3%--5%確定。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和工作量法計算、提取。提取折舊的范圍、折舊方法、折舊率和單位折舊額的計算及折舊年限等,比照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確定。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舊的,在加速30%幅度內,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稅機關批準。

    未經批準,改變折舊年限或采用其他方法計算折舊的,在納稅時要按規定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仍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補提折舊。

    當月增減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額在下一月份相應增減。

    第二十二條  企業提取折舊,不得沖減股本,也不另設折舊基金。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費用,可以采取預提或待攤辦法進行核算,不另設大修理基金。

    大修理費用采用預提辦法的,其提取數額按預計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和大修理周期確定。實際發生的大修理費用,超過預提的大修理費用的部分,可以計入成本、費用,少于預提的大修理費用的部分,沖減當年的成本、費用。

    采用待攤辦法的,其攤銷期限應與大修理周期相同。

    大修理費用的核算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報主管財政稅務機關備案。企業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四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應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和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后,其凈值計入當年損益。企業出售固定資產的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和固定資產凈值后的差額,計入當年損益。

    四、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無形資產按下列規定計價:股東投入的無形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計價;購進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無形資產按直線法計算攤銷。有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攤銷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條  企業的長期投資,是企業以廠房、建筑物、機器設備、其他物料、工業產權等向其他企業投資;向其它企業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貨幣資金;購入的在一年內不能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股票和債券。長期投資分得的利潤、利息、股利,作為投資收益,計入企業的利潤總額。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籌辦期間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當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業的籌辦費用包括:

    1.籌辦人員的工資、差旅費、職工培訓費等;

    2.按面額發行股票企業的發行費用。

    五、流動資產的管理

    第三十條  企業的商品、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貨的計價,應當以成本價為準。

    第三十一條  企業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可以在先進先出、移動平均、加權平均和后進先出等方法中,任選一種,并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批準。

    第三十二條  低值易耗品在領用后,可以采取一次攤銷、五五攤銷或分期攤銷等方法。具體核算辦法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并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六、成本、費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企業有關生產、經營的各項耗費,都應該計入企業的成本和費用。包括: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低值易耗品的攤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租賃費和修理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按國家規定列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和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以及為組織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等。

    第三十四條  下列各項,不得列為企業的成本、費用:

    1.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

    2.無形資產的購入支出;

    3.歸還固定資產投資借款的本金和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借款利息和外幣折合差額;

    4.在職工福利基金中開支的福利費;

    5.對股東發放的股利;

    6.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本著“必需、合理、節約”的原則,從嚴掌握,由董事會批準,按不高于以下限額,在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

    1.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2.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第三十六條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逐年按年末應收帳款余額3‰--5‰提取壞帳準備,計入管理費用。

    當年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已經確認的壞帳以后如果收回,應計入壞帳準備。

    第三十七條  企業的壞帳損失,是指下列應收而不能收回的款項:

    1.因債務人單位撤銷,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清償后,確實無法追還的部分;

    2.因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部分;

    3.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

    企業對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查明原因,報董事會批準后,作為壞帳損失。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向主管財政、稅務機關報送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按不超過當地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平均水平110%的范圍內,核定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總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其超過部分在繳納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九條  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列入成本費用。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工會經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工會經費由本企業的工會按照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四十二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繳納的職工待業保險金,列入管理費用。

    第四十三條  企業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以及商業企業的進貨費用,應單獨核算,不計入成本之內,直接從營業收入中扣除。

    管理費用包括:由企業統一負擔的經費支出(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費、咨詢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開發費、提取的壞帳準備等。

    銷售費用包括:在銷售商品、產品以及提供勞務中發生的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代銷手續費和廣告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產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業務費等。

    財務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和銀行手續費等。

    商業企業的進貨費用包括在進貨過程中發生的應當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

    七、利潤和利潤分配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的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投資收益加營業外收入減營業外支出后的余額。

    企業的營業利潤是企業的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和有關費用后的余額。包括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

    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收益、罰款凈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各項滯納金和罰款支出、非常損失、職工勞動保險費支出等。其中滯納金和罰款支出應在納稅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五條  企業利潤總額小于零的,為虧損。

    企業的虧損按國家稅法規定可以由下一年度的利潤在繳納所得稅前抵補;超過用所得稅前利潤抵補年限仍未補足的虧損,用企業的稅后利潤彌補;發生特大虧損,稅后利潤仍不足抵補的,經股東會批準,由企業的盈余公積金抵補。

    第四十六條  企業當年的利潤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超過本規定有關列支標準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在納稅時要予以調整。

    第四十七條  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如下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十八條  公積金分為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兩類:

    1.盈余公積金。分為以下兩種:

    (1)法定盈余公積金。企業必須按當年稅后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當法定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2)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提取。

    2.資本公積金。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

    (1)股票超面額發行所得的凈溢價額;

    (2)接受贈與;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四十九條  公積金可用于下列各項:

    1.彌補虧損,企業可使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企業經股東會決議,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可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但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以轉增后留存企業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5%為限。

    第五十條  公益金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

    第五十一條  企業的稅后利潤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五十二條  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企業為維護股票信譽,在已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放股利可采取下列形式:

    1.現金;

    2.在按法定程序辦理了增資手續后,可以發放股票。

    八、終止與清算第

    五十四條  企業因營業期滿或按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對企業進行清算。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的處理辦法;按照董事會通過的清算方案,處理財產,向股東收取已認未繳的股金,清算納稅,索回債權,清償債務,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六條  企業辦理清算發生的費用應從現有的財產中優先支付,然后再按規定順序進行清償。清算終了,清算收入減去清算費用和清算損失,以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應當視同利潤,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第五十七條  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下列規定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剩余財產,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按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財產,先按優先股股份的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仍有剩余財產時,再按普通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分配。

    當剩余財產不足償還優先股全部股金時,按各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提出清算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查,方為有效。

    九、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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