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滬稅地[1989]111號頒發日期:1996-05-16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據縣局反映,對縣城、建制鎮范圍內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在執行上不一致,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對有些縣城、建制鎮目前還不能確定區劃范圍的,可由縣稅務局暫時按照建成區劃定征稅范圍,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對縣城、建制鎮范圍內的納稅單位和個人,不分經濟性質和隸屬關系,一律按5%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不應對鄉鎮企業優惠照顧。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規定中所指的納稅所在地,是指納稅人所在地(流動經營單位是指核算機構所在地,個體工商業戶是指經營所在地),而不是指繳納稅款的稅務所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