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京財商[1992]1258號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北京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一商局、二商局、糧食局、飲食服務總公司、石油產品銷售總公司、友誼商業服務總公司、友誼商業集團、百貨大樓集團、東安集團、西單商場集團、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二分局:
現將財政部(92)財商字第112號《關于提高國營商貿金融企業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商業企業的具體情況作如下補充,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提高后,企業原固定資產低于新標準的,按原值從固定資產中轉出,為了不影響企業“上船”和第二期承包所確定的上繳財政收入基數,其原有凈值部分,按50%轉入低值易耗品,待報廢時,再按低值易耗品攤銷辦法攤入成本(費用)。
二、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提高后,固定資產目錄原則上不作調整。
三、帳務處理辦法:
1.原固定資產低于新標準的,按原值轉出,記:
減(借):固定資金 1000元
減(借):折舊 400元
減(貸):固定資產 1400元
2.其凈值部分,按50%轉入低值易耗品,記:
增(貸):流動資金 500元
增(借):低值易耗品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