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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會計
文      號:京財會[1992]1276號
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市屬各有關局、總公司,各區縣財政局、各財政分局:

    現將財政部(92)財會字第30號《關于印發〈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提出以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管理體制

    1.北京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全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各區縣財政局負責管理本地區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

    2.市屬和區縣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本《規定》和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據業務分工具體管理本部門、本系統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

    3.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重視和加強會計工作,認真組織廣大財會人員學習貫徹《規定》,盡快提高我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水平。

    4.全市統一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由市財政局制定和解釋。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由市財政局商市稅務局后制定。

    二、實行《會計證》、《榮譽證》和表彰制度

    1.會計證管理制度是財政部門管理會計人員的一種有效的制度。本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應按照京財會(1988)1463號《關于加強會計人員管理的暫行規定》和京財會(1992)1095號《會計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持《會計證》上崗制度。

    2.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制度是財政部門對從事財會工作滿30年的財會人員一種表彰制度。凡符合頒發條件的本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均可參照京財會(1990)2168號文件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申請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3.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可同國營企業、事業、行政單位一樣,參加全市財會人員表彰獎勵活動,有關獎勵對象、條件及評選方法參見(87)財會管第652號《關于開展為“雙增雙節”獻千元活動和表彰先進會計人員的通知》及附發的《北京市先進會計人員獎勵試行辦法》。

    三、實行總會計師制度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和市政府辦公廳于91年京政辦發〔1991〕56號文規定,我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總會計師的配備任務。我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大中型企業和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也應實行總會計師制度,盡快完成總會計師的配備任務。有關總會計師的職責、權限、任職資格參照《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實行會計人員崗位培訓

    為落實財政部《關于在職會計人員培訓工作的意見》,市財政局分別以京財會(1991)128號文、1673號文對全市會計人員崗位培訓進行了安排。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也應按照這兩個通知精神,組織好本部門、本系統的會計人員崗位培訓工作,以逐步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會計電算化管理

    為了切實加強會計電算化管理,努力提高會計電算化水平,市財政局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這些制度同樣適用于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亦應建立會計電算化管理崗位,選用經過財政部門評審的會計軟件,甩掉手工帳履行報批手續等。

    六、代理記帳的管理

    代理記帳是為適應城鄉集體經濟組織迅速發展的要求和解決會計人員數量少、素質低的矛盾而采取的一種會計工作方法。根據《規定》的要求本市有權辦理代理記帳的單位為經財政部門批準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所屬分所。需要注意的是進行代理記帳,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應當簽訂合同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對相互的權利、義務要作出明確的規定。

    七、會計職稱評定

    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是我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需通過考試和考核予以確認,具體辦法請按照財政部和人事部聯合制發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市財政局、市職改辦聯合下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的通知(92)財會字第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局、總公司:

    為了深化財會改革,促進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必須進一步加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管理,發揮會計工作在維護國家財經法規、制度,保護集體財產,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經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調研究,制定了《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現予印發。請各地區、各部門研究執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制定的有關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附一: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

    附二:關于《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的說明

    一、關于制定本規定的目的、意義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全黨工作重心的轉移和改革開放方針的貫徹實施,我國城市、農村集體經濟有了迅猛的發展,顯示了非常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會計是一項重要的經濟管理工作,辦經濟離不開會計,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依據《會計法》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工作”和第三十條“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管理辦法,根據本法的原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制定本規定,不僅將進一步完善以《會計法》為中心的會計法規體系,把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管理納入法制軌道;而且將全面促進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加強和完善,使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廣大會計人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充分發揮會計工作、會計人員在發展集體經濟中的作用;隨著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必將得到加強與改善,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以及今后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等都將產生重大的積極影響。

    二、關于本規定的制定過程

    《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的起草工作,在1985年《會計法》頒布后開始進行,歷時8年。1985年4月,我部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研究草擬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并成立了起草小組。同年11月,草擬出了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管理辦法初稿,并于1986年初發往部分省、市征求意見。由于當時我國城鄉集體經濟在組織形式、管理方法、經營方式等方面還處在變革和發展階段,為增強辦法的適用性、針對性和可行性,需要進行必要的觀察和繼續調查研究。為此,一度放慢了起草工作的步伐。1988年末,根據中央關于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要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再次提上議事日程。在1989年的全國會計工作座談會上,我部委托部分省、市財政部門進行調查研究并草擬初稿。1990年1月,我部將有關省、市財政部門草擬的初稿發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及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廣泛征求意見。1991年初,我部根據各地區、各部門對上述初稿的修改意見進行了多次研究討論,根據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從長遠著想、積極引導,從關鍵入手、簡明扼要的指導思想,對初稿進行了修改,形成《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草案),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農業部、商業部、輕工業部、勞動部、交通部等部門的意見。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我們對《規定》進行了反復修改、補充,先后修改10次。1992年5月,將修改完成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正式報請部領導審核簽發。1992年5月31日,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予以簽發公布。

    三、關于制定本規定的指導思想

    我國城鄉集體經濟雖然發展迅猛,但其發展很不平衡。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城鄉之間都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從總體上看,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的范圍廣、跨度大、層次多。大城市有小的集體經濟組織,小山村有大的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包括所有的城鄉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村及村屬合作經濟組織。就企業而言,大的有幾萬、幾十萬人的企業集團,小的村辦企業只有幾人、十幾人;既有現代化的技術密集型企業,也有十分簡陋的小作坊。隸屬關系更為復雜,有城鎮居委會辦的企業,有鄉、村辦的企業。有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辦的企業,有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辦的集體企業,還有集體單位與國營單位聯辦的、集體單位與個人聯辦的集體性的企業。

    2.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規模、經營管理水平等地區差別大、發展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比較發達,大、中、小各種規模的單位各得其所,經營管理水平也在競爭中不斷完善、提高,集體經濟已在當地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且這些地區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也比較重視。經濟落后地區,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相對就不那么發達,多數規模較小,技術較落后,管理水平低,有關部門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也不完善。

    3.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水平參差不齊,人員素質、工作水平普遍較低。主要表現在會計制度不健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人員配備不足且素質較差,經過系統專業培訓的人才鳳毛麟角,等等。

    針對以上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現狀和特點,我們制定本規定的指導思想是:

    1.從現狀出發,實事求是。根據目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特點及其會計工作的現實狀況,不可能對會計工作作出像全民所有制單位那樣統一且較高的要求,而應針對目前的情況和問題,制定既體現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特點,又切實可行的規定。

    2.從長遠著想,積極引導。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地區之間、城鄉之間、部門之間、單位之間的會計工作差別很大,本規定既要從現狀出發,實事求是地作出一些規定讓大家都能夠普遍遵守,以收切實可行的效果;又要從今后的發展著想,實行分類管理。

    3.從關鍵入手,簡明扼要。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中的問題很多,一個規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從最關鍵、最普遍、最緊迫的問題入手。有針對性地作原則規定,同時給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留有余地。

    四、關于本規定的名稱

    本規定稱為“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未使用《會計法》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管理辦法”一詞,主要出于以下考慮:

    1.《會計法》中稱“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管理辦法”是一種廣義的泛指,意在制定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管理法規制度,至于是叫“辦法”、或是叫“制度”、抑或叫“條例”等問題,并不是《會計法》這條規定的實質。

    2.從制定法規意義上講,“規定”一詞比“辦法”一詞更具有規范性,而且其內容可原則一些。

    3.本規定頒布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如果這里用“辦法”一詞,將會出現用詞上的重復。

    五、關于本規定的適用范圍

    本規定原則上所有城鄉集體經濟組織都適用,這一點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很明確。它包括三層含義: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核算的所有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2.各級政府及其管理機關所確認的集體事業單位、民間社會團體;3.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至于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管理機關,不管其所有制性質如何,理應依照本規定管理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因此,本規定未提出要求。

    考慮到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差別大的特點,本著實事求是、積極引導、分類管理的指導思想,規定又對不同的集體經濟組織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會計工作,現正按《會計法》規定進行管理,因此,本規定肯定現行管理辦法,要求其按《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h和縣以上國家機關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集體所有制大中型企業,相對而言,會計基礎工作較好,本規定則鼓勵其比照國營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工作。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基礎工作較差,如果全部按本規定執行,會有許多困難,因此,對于某些條款的內容要求其按照本規定的原則執行。意即執行本規定以有一定的靈活性。如何靈活,應由各地區、各部門作出具體規定。

    六、關于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管理體制

    《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工作”。因此,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管理體制,是由財政部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但是,僅靠財政部門來統一管理本地區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是不夠的,還應調動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主管部門和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管理優勢,共同管好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作工作。比如,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建國以來農業主管部門在協助財政部門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他們在管理上有力量也有優勢,財政部門在管理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中要注意充分調動和發揮農業管理部門的力量和優勢;又如,城鎮輕工集體企業,輕工主管部門在管理上有一定的優勢和力量,財政部門也應充分調動和發揮他們的積極性;等等。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充分體現了上述精神。

    七、關于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

    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會計工作的基本內容。本規定對會計核算年度、內容、方法、程序、會計記帳單位、記帳基礎、記帳方法、成本核算、財產清查、財務收支審批、會計檔案管理、會計內部監督,以及外部對會計的監督等作了原則規定,共計十六條(從第六條至二十一條)。

    1.會計監督

    關于會計監督,本規定有兩個較為顯著的特點:

    (1)會計監督的內容是按會計工作的程序分別予以規定的。一是考慮與本規定的體系、結構相吻合,二是考慮更好地寓監督于核算之中。

    (2)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處理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收支問題,本規定第十三條作了三點規定。一是規定對于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收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不予辦理并提出書面意見。這是原則和前提。二是單位行政領導人在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出不予辦理的書面意見后仍堅持辦理的,規定其必須作出明確的書面批示并對其后果負完全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其中金額較大或者認為是嚴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必須向上級業務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處理。上級業務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作出書面處理意見。這樣既有利于加強會計監督,又有利于解脫會計人員的責任,是比較適合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特點的。三是明確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則應負的責任。既可以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避免事無巨細都要書面報告,又不失加強會計監督的原則要求。至于具體金額可由各地區、各部門在制定實施辦法中作出具體的規定;判斷是否嚴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執行。

    2.財務收支審批

    財務收支審批,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是會計監督的重要內容,把好這個“關口”,就可較為有效地堵塞跑冒滴漏,制止和糾正許多違法違紀問題。在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中,財務開支多頭審批、領導說了算等現象較為嚴重,為此,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城鄉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使單位財務收支審批有章可循;同時要求財務收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即由主管財務的單位行政領導人統一審批;設有總會計師的單位,由總會計師統一審批,以嚴把財務收支關。另外,對于重大財務收支,如擴建項目、增添固定資產等,本規定特別要求應按有關章程規定,或由單位領導成員集體研究討論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或報經上報主管部門審批等,這樣,一能體現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的原則,二能保證單位重大財務開支決策的科學性。

    3.財產清查

    帳實是否相符是檢驗會計核算是否真實、準確的重要問題。因此,清查財產,核對帳實,查明原因,作出處理,是編報年度會計報表的一個重要程序。為減輕年終總清查的工作量并加強日常的財產物資管理,各單位都要建立財產清查制度。針對當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財產管理較混亂的問題,本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財產清查制度,定期對財產進行盤點、清理,及時進行帳實、帳款核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在財產清查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認真履行會計監督的職責,對查出的屬于合法、合理損耗的實物差異,應及時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對那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損耗或損失,應查明原因并及時向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報告,請求解決;如果本單位解決不了,則應上報上級主管單位請求處理解決。這樣,一方面可以明確責任,保護集體的財產物資,另一方面可以不斷總結經驗,改進工作,切實加強單位的財物管理。

    4.會計檔案

    會計檔案是經濟活動的歷史記錄和證據,它對于總結經濟工作經驗,指導業務管理,查證經濟財務問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管理很不完善,出現了會計檔案無人管或會計人員以個人身份保管,到處亂堆亂放,毀壞和散失非常嚴重等現象。本規定第二十條為此作了針對性很強的規定,要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和健全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檔案的管理,做到: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各單位財會部門要定期將會計資料整理成冊歸檔或移交檔案部門管理,或在財會機構內部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管理,不得再采用誰的帳簿、憑證誰保管的辦法管理會計檔案,其他人員也不得自行查找、拆封、涂改、銷毀會計檔案。由于會計檔案的作用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中是一樣的,因此,本規定要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按1984年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制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八、關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管理

    要做好會計工作,必須有辦理會計事務的會計機構和有一定數量并具備一定素質的會計人員。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到二十八條,對會計機構的設置、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回避制度、總會計師的設置、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證管理制度及會計工作交接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管理中的主要問題作了原則規定。

    1.會計機構的設置

    會計機構是單位管理機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設置受單位規模和管理形式等的制約。為了適應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各方面條件相互差別較大的特點,同時體現實事求是的指導思想,本規定對設置會計機構問題作了靈活的規定,它包括四層含義:

    第一,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尤其是企業,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第二,生產經營規模不大的城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獨立設置會計機構有困難或與自身其它經營管理機構體系不相吻合的,允許其在別的經濟管理機構中設置會計機構,但要指定專門的會計主管人員。

    第三,會計業務少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如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或只有幾人或十幾人的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等,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也不在別的機構中設置會計機構,但至少要配備一名會計和一名出納;或只設一名出納負責單位的日常收支,將記帳業務委托代理記帳單位辦理。

    第四,會計機構內部應建立會計稽核制度,即在經濟業務入帳以前,根據預算、計劃及其他規定,對財務收支、財產收發等經濟業務的會計憑證是否合法、合理和準確進行事前審核,在經濟業務入帳以后,對會計憑證、帳簿、報表進行復核,以糾正記錄的差錯和發現記錄有無篡改情況。會計人員之間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即涉及貨幣資金和財物的收付、結算及其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都得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掌握,以確保會計工作質量,更好地保護集體財產。

    2.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會計工作是個很重要的崗位,這對集體所有制單位特別是小的集體所有制單位更是如此。大量事實表明,本單位領導的直系親屬擔負重要的會計崗位工作,如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等,不僅會計監督作用無法發揮,而且容易通同作弊。據了解,國家有關部門正在擬定回避方面包括會計人員回避的法律和法規,本規定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草案的精神,聯系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在第二十三條中對此作了專門規定。即“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行政領導人或者供銷部門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擔負會計主要崗位的工作;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至于主要崗位的含義,各地區、各部門可在實施辦法或補充規定中予以明確。

    3.總會計師的設置

    《總會計師條例》已于1990年12月31日由國務院頒布施行?!稐l例》確立了總會計師在單位經營管理中的領導地位,肯定了總會計師在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一個有一定規模的單位,無論是全民所有制的或者是集體所有制的,都一樣不可缺少總會計師這樣的管家?!稐l例》也規定:“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需要設置總會計師的,參照本條例執行”。因此,本規定要求:“集體所有制大、中型企業和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原則規定,設置總會計師”。

    4.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992年3月21日,財政部、人事部聯合下發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對國家機關和包括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在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會計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這是我國職稱評定制度的一項根本性改革。我國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有600萬會計人員,但以前一直未開展會計專業職務的評聘工作,嚴重影響了廣大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的積極性,限制了會計專業人才的培養、交流和發展,對城鄉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因此,本規定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通過考試和考核確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法按照財政部和人事部聯合制發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執行”。這樣一方面解決了城鄉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以來未開展會計專業職務評聘的問題,另一方面可以促進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學習專業知識的積極性,提高自身的專業素質,從而提高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整體水平,充分發揮出會計工作在我國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發展中的作用。

    5.會計證管理制度

    會計證管理制度是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會計人員進行間接管理的一種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實施會計證管理制度的實踐表明,它一方面加強了對會計人員的管理,促進了會計隊伍素質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增強了會計人員的責任感,調動了他們的工作、學習積極性。因此,本規定要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應當實行會計證管理制度”。1990年財政部發布了《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據此開展這項工作,并可根據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擬定具體實施辦法。到目前為止,財政部已會同農業部分別制定下發了《鄉鎮企業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和《關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加強了對鄉鎮企業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人員的管理。

    九、代理記帳

    目前,城鄉集體經濟發展很快,對會計人員的需求越來越大。但在現有條件下,一方面,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的數量、質量滿足不了集體經濟發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一些規模小、人員少、經濟業務不多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即使只配備一名會計和一名出納也很困難。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實踐中出現了一人兼幾個企業會計的做法,也有一些地方專門組織的農村會計服務公司。本規定總結了這些可行的經驗,本著加強管理的精神,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或者經縣以上(含縣)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有關機構,可以受托辦理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代理記帳業務”。并強調“經縣以上(含縣)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有關機構辦理代理記帳業務的會計人員,都應當持有會計證,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含助理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這樣既可以保證代理記帳的水平和質量;又可為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開辟一條新的途徑。當然,進行代理記帳,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應當簽訂合同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對相互的權利、義務要作出明確的規定。

    十、其他

    本規定是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及其管理的基本規定,原則性較強。同時,也是第一次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作出的全國統一的專門系統的規定。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各地區、各部門在此之前制定的有關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凡是與本規定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權,屬于財政部。為了適應各地區、各部門城鄉集體經濟發展和會計工作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制定的實施辦法應報財政部備案;國務院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實施辦法應經財政部審核同意,使中央和地方的實施辦法能協調一致,確保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管理順利進行。    市屬各有關局、總公司,各區縣財政局、各財政分局:

    現將財政部(92)財會字第30號《關于印發〈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提出以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管理體制

    1.北京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全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各區縣財政局負責管理本地區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

    2.市屬和區縣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本《規定》和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據業務分工具體管理本部門、本系統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

    3.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重視和加強會計工作,認真組織廣大財會人員學習貫徹《規定》,盡快提高我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水平。

    4.全市統一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由市財政局制定和解釋。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由市財政局商市稅務局后制定。

    二、實行《會計證》、《榮譽證》和表彰制度

    1.會計證管理制度是財政部門管理會計人員的一種有效的制度。本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應按照京財會(1988)1463號《關于加強會計人員管理的暫行規定》和京財會(1992)1095號《會計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持《會計證》上崗制度。

    2.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制度是財政部門對從事財會工作滿30年的財會人員一種表彰制度。凡符合頒發條件的本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均可參照京財會(1990)2168號文件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申請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3.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可同國營企業、事業、行政單位一樣,參加全市財會人員表彰獎勵活動,有關獎勵對象、條件及評選方法參見(87)財會管第652號《關于開展為“雙增雙節”獻千元活動和表彰先進會計人員的通知》及附發的《北京市先進會計人員獎勵試行辦法》。

    三、實行總會計師制度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和市政府辦公廳于91年京政辦發〔1991〕56號文規定,我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總會計師的配備任務。我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大中型企業和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也應實行總會計師制度,盡快完成總會計師的配備任務。有關總會計師的職責、權限、任職資格參照《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實行會計人員崗位培訓

    為落實財政部《關于在職會計人員培訓工作的意見》,市財政局分別以京財會(1991)128號文、1673號文對全市會計人員崗位培訓進行了安排。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也應按照這兩個通知精神,組織好本部門、本系統的會計人員崗位培訓工作,以逐步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會計電算化管理

    為了切實加強會計電算化管理,努力提高會計電算化水平,市財政局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這些制度同樣適用于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亦應建立會計電算化管理崗位,選用經過財政部門評審的會計軟件,甩掉手工帳履行報批手續等。

    六、代理記帳的管理

    代理記帳是為適應城鄉集體經濟組織迅速發展的要求和解決會計人員數量少、素質低的矛盾而采取的一種會計工作方法。根據《規定》的要求本市有權辦理代理記帳的單位為經財政部門批準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所屬分所。需要注意的是進行代理記帳,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應當簽訂合同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對相互的權利、義務要作出明確的規定。

    七、會計職稱評定

    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是我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需通過考試和考核予以確認,具體辦法請按照財政部和人事部聯合制發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市財政局、市職改辦聯合下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的通知(92)財會字第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局、總公司:

    為了深化財會改革,促進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必須進一步加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管理,發揮會計工作在維護國家財經法規、制度,保護集體財產,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經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調研究,制定了《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現予印發。請各地區、各部門研究執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制定的有關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附一: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

    附二:關于《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的說明

    一、關于制定本規定的目的、意義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全黨工作重心的轉移和改革開放方針的貫徹實施,我國城市、農村集體經濟有了迅猛的發展,顯示了非常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會計是一項重要的經濟管理工作,辦經濟離不開會計,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依據《會計法》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工作”和第三十條“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管理辦法,根據本法的原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制定本規定,不僅將進一步完善以《會計法》為中心的會計法規體系,把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管理納入法制軌道;而且將全面促進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加強和完善,使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廣大會計人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充分發揮會計工作、會計人員在發展集體經濟中的作用;隨著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必將得到加強與改善,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以及今后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等都將產生重大的積極影響。

    二、關于本規定的制定過程

    《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的起草工作,在1985年《會計法》頒布后開始進行,歷時8年。1985年4月,我部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研究草擬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并成立了起草小組。同年11月,草擬出了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管理辦法初稿,并于1986年初發往部分省、市征求意見。由于當時我國城鄉集體經濟在組織形式、管理方法、經營方式等方面還處在變革和發展階段,為增強辦法的適用性、針對性和可行性,需要進行必要的觀察和繼續調查研究。為此,一度放慢了起草工作的步伐。1988年末,根據中央關于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要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再次提上議事日程。在1989年的全國會計工作座談會上,我部委托部分省、市財政部門進行調查研究并草擬初稿。1990年1月,我部將有關省、市財政部門草擬的初稿發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及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廣泛征求意見。1991年初,我部根據各地區、各部門對上述初稿的修改意見進行了多次研究討論,根據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從長遠著想、積極引導,從關鍵入手、簡明扼要的指導思想,對初稿進行了修改,形成《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草案),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農業部、商業部、輕工業部、勞動部、交通部等部門的意見。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我們對《規定》進行了反復修改、補充,先后修改10次。1992年5月,將修改完成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正式報請部領導審核簽發。1992年5月31日,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予以簽發公布。

    三、關于制定本規定的指導思想

    我國城鄉集體經濟雖然發展迅猛,但其發展很不平衡。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城鄉之間都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從總體上看,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的范圍廣、跨度大、層次多。大城市有小的集體經濟組織,小山村有大的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包括所有的城鄉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村及村屬合作經濟組織。就企業而言,大的有幾萬、幾十萬人的企業集團,小的村辦企業只有幾人、十幾人;既有現代化的技術密集型企業,也有十分簡陋的小作坊。隸屬關系更為復雜,有城鎮居委會辦的企業,有鄉、村辦的企業。有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辦的企業,有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辦的集體企業,還有集體單位與國營單位聯辦的、集體單位與個人聯辦的集體性的企業。

    2.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規模、經營管理水平等地區差別大、發展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比較發達,大、中、小各種規模的單位各得其所,經營管理水平也在競爭中不斷完善、提高,集體經濟已在當地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且這些地區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也比較重視。經濟落后地區,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相對就不那么發達,多數規模較小,技術較落后,管理水平低,有關部門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也不完善。

    3.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水平參差不齊,人員素質、工作水平普遍較低。主要表現在會計制度不健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人員配備不足且素質較差,經過系統專業培訓的人才鳳毛麟角,等等。

    針對以上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現狀和特點,我們制定本規定的指導思想是:

    1.從現狀出發,實事求是。根據目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特點及其會計工作的現實狀況,不可能對會計工作作出像全民所有制單位那樣統一且較高的要求,而應針對目前的情況和問題,制定既體現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特點,又切實可行的規定。

    2.從長遠著想,積極引導。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地區之間、城鄉之間、部門之間、單位之間的會計工作差別很大,本規定既要從現狀出發,實事求是地作出一些規定讓大家都能夠普遍遵守,以收切實可行的效果;又要從今后的發展著想,實行分類管理。

    3.從關鍵入手,簡明扼要。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中的問題很多,一個規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從最關鍵、最普遍、最緊迫的問題入手。有針對性地作原則規定,同時給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留有余地。

    四、關于本規定的名稱

    本規定稱為“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未使用《會計法》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管理辦法”一詞,主要出于以下考慮:

    1.《會計法》中稱“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管理辦法”是一種廣義的泛指,意在制定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管理法規制度,至于是叫“辦法”、或是叫“制度”、抑或叫“條例”等問題,并不是《會計法》這條規定的實質。

    2.從制定法規意義上講,“規定”一詞比“辦法”一詞更具有規范性,而且其內容可原則一些。

    3.本規定頒布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如果這里用“辦法”一詞,將會出現用詞上的重復。

    五、關于本規定的適用范圍

    本規定原則上所有城鄉集體經濟組織都適用,這一點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很明確。它包括三層含義: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核算的所有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2.各級政府及其管理機關所確認的集體事業單位、民間社會團體;3.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至于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管理機關,不管其所有制性質如何,理應依照本規定管理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因此,本規定未提出要求。

    考慮到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差別大的特點,本著實事求是、積極引導、分類管理的指導思想,規定又對不同的集體經濟組織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會計工作,現正按《會計法》規定進行管理,因此,本規定肯定現行管理辦法,要求其按《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縣和縣以上國家機關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集體所有制大中型企業,相對而言,會計基礎工作較好,本規定則鼓勵其比照國營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工作。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基礎工作較差,如果全部按本規定執行,會有許多困難,因此,對于某些條款的內容要求其按照本規定的原則執行。意即執行本規定以有一定的靈活性。如何靈活,應由各地區、各部門作出具體規定。

    六、關于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管理體制

    《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工作”。因此,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管理體制,是由財政部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但是,僅靠財政部門來統一管理本地區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是不夠的,還應調動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主管部門和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管理優勢,共同管好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作工作。比如,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建國以來農業主管部門在協助財政部門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他們在管理上有力量也有優勢,財政部門在管理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中要注意充分調動和發揮農業管理部門的力量和優勢;又如,城鎮輕工集體企業,輕工主管部門在管理上有一定的優勢和力量,財政部門也應充分調動和發揮他們的積極性;等等。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充分體現了上述精神。

    七、關于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

    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會計工作的基本內容。本規定對會計核算年度、內容、方法、程序、會計記帳單位、記帳基礎、記帳方法、成本核算、財產清查、財務收支審批、會計檔案管理、會計內部監督,以及外部對會計的監督等作了原則規定,共計十六條(從第六條至二十一條)。

    1.會計監督

    關于會計監督,本規定有兩個較為顯著的特點:

    (1)會計監督的內容是按會計工作的程序分別予以規定的。一是考慮與本規定的體系、結構相吻合,二是考慮更好地寓監督于核算之中。

    (2)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處理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收支問題,本規定第十三條作了三點規定。一是規定對于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收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不予辦理并提出書面意見。這是原則和前提。二是單位行政領導人在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出不予辦理的書面意見后仍堅持辦理的,規定其必須作出明確的書面批示并對其后果負完全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其中金額較大或者認為是嚴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必須向上級業務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處理。上級業務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作出書面處理意見。這樣既有利于加強會計監督,又有利于解脫會計人員的責任,是比較適合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特點的。三是明確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則應負的責任。既可以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避免事無巨細都要書面報告,又不失加強會計監督的原則要求。至于具體金額可由各地區、各部門在制定實施辦法中作出具體的規定;判斷是否嚴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執行。

    2.財務收支審批

    財務收支審批,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是會計監督的重要內容,把好這個“關口”,就可較為有效地堵塞跑冒滴漏,制止和糾正許多違法違紀問題。在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中,財務開支多頭審批、領導說了算等現象較為嚴重,為此,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城鄉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使單位財務收支審批有章可循;同時要求財務收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即由主管財務的單位行政領導人統一審批;設有總會計師的單位,由總會計師統一審批,以嚴把財務收支關。另外,對于重大財務收支,如擴建項目、增添固定資產等,本規定特別要求應按有關章程規定,或由單位領導成員集體研究討論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或報經上報主管部門審批等,這樣,一能體現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的原則,二能保證單位重大財務開支決策的科學性。

    3.財產清查

    帳實是否相符是檢驗會計核算是否真實、準確的重要問題。因此,清查財產,核對帳實,查明原因,作出處理,是編報年度會計報表的一個重要程序。為減輕年終總清查的工作量并加強日常的財產物資管理,各單位都要建立財產清查制度。針對當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財產管理較混亂的問題,本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財產清查制度,定期對財產進行盤點、清理,及時進行帳實、帳款核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在財產清查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認真履行會計監督的職責,對查出的屬于合法、合理損耗的實物差異,應及時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對那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損耗或損失,應查明原因并及時向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報告,請求解決;如果本單位解決不了,則應上報上級主管單位請求處理解決。這樣,一方面可以明確責任,保護集體的財產物資,另一方面可以不斷總結經驗,改進工作,切實加強單位的財物管理。

    4.會計檔案

    會計檔案是經濟活動的歷史記錄和證據,它對于總結經濟工作經驗,指導業務管理,查證經濟財務問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管理很不完善,出現了會計檔案無人管或會計人員以個人身份保管,到處亂堆亂放,毀壞和散失非常嚴重等現象。本規定第二十條為此作了針對性很強的規定,要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和健全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檔案的管理,做到: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各單位財會部門要定期將會計資料整理成冊歸檔或移交檔案部門管理,或在財會機構內部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管理,不得再采用誰的帳簿、憑證誰保管的辦法管理會計檔案,其他人員也不得自行查找、拆封、涂改、銷毀會計檔案。由于會計檔案的作用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中是一樣的,因此,本規定要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按1984年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制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八、關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管理

    要做好會計工作,必須有辦理會計事務的會計機構和有一定數量并具備一定素質的會計人員。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到二十八條,對會計機構的設置、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回避制度、總會計師的設置、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證管理制度及會計工作交接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管理中的主要問題作了原則規定。

    1.會計機構的設置

    會計機構是單位管理機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設置受單位規模和管理形式等的制約。為了適應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各方面條件相互差別較大的特點,同時體現實事求是的指導思想,本規定對設置會計機構問題作了靈活的規定,它包括四層含義:

    第一,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尤其是企業,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第二,生產經營規模不大的城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獨立設置會計機構有困難或與自身其它經營管理機構體系不相吻合的,允許其在別的經濟管理機構中設置會計機構,但要指定專門的會計主管人員。

    第三,會計業務少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如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或只有幾人或十幾人的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等,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也不在別的機構中設置會計機構,但至少要配備一名會計和一名出納;或只設一名出納負責單位的日常收支,將記帳業務委托代理記帳單位辦理。

    第四,會計機構內部應建立會計稽核制度,即在經濟業務入帳以前,根據預算、計劃及其他規定,對財務收支、財產收發等經濟業務的會計憑證是否合法、合理和準確進行事前審核,在經濟業務入帳以后,對會計憑證、帳簿、報表進行復核,以糾正記錄的差錯和發現記錄有無篡改情況。會計人員之間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即涉及貨幣資金和財物的收付、結算及其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都得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掌握,以確保會計工作質量,更好地保護集體財產。

    2.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會計工作是個很重要的崗位,這對集體所有制單位特別是小的集體所有制單位更是如此。大量事實表明,本單位領導的直系親屬擔負重要的會計崗位工作,如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等,不僅會計監督作用無法發揮,而且容易通同作弊。據了解,國家有關部門正在擬定回避方面包括會計人員回避的法律和法規,本規定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草案的精神,聯系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在第二十三條中對此作了專門規定。即“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行政領導人或者供銷部門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擔負會計主要崗位的工作;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至于主要崗位的含義,各地區、各部門可在實施辦法或補充規定中予以明確。

    3.總會計師的設置

    《總會計師條例》已于1990年12月31日由國務院頒布施行?!稐l例》確立了總會計師在單位經營管理中的領導地位,肯定了總會計師在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一個有一定規模的單位,無論是全民所有制的或者是集體所有制的,都一樣不可缺少總會計師這樣的管家?!稐l例》也規定:“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需要設置總會計師的,參照本條例執行”。因此,本規定要求:“集體所有制大、中型企業和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原則規定,設置總會計師”。

    4.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992年3月21日,財政部、人事部聯合下發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對國家機關和包括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在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會計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這是我國職稱評定制度的一項根本性改革。我國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有600萬會計人員,但以前一直未開展會計專業職務的評聘工作,嚴重影響了廣大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的積極性,限制了會計專業人才的培養、交流和發展,對城鄉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因此,本規定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通過考試和考核確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法按照財政部和人事部聯合制發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執行”。這樣一方面解決了城鄉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以來未開展會計專業職務評聘的問題,另一方面可以促進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學習專業知識的積極性,提高自身的專業素質,從而提高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整體水平,充分發揮出會計工作在我國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發展中的作用。

    5.會計證管理制度

    會計證管理制度是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會計人員進行間接管理的一種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實施會計證管理制度的實踐表明,它一方面加強了對會計人員的管理,促進了會計隊伍素質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增強了會計人員的責任感,調動了他們的工作、學習積極性。因此,本規定要求:“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應當實行會計證管理制度”。1990年財政部發布了《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據此開展這項工作,并可根據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擬定具體實施辦法。到目前為止,財政部已會同農業部分別制定下發了《鄉鎮企業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和《關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加強了對鄉鎮企業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人員的管理。

    九、代理記帳

    目前,城鄉集體經濟發展很快,對會計人員的需求越來越大。但在現有條件下,一方面,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的數量、質量滿足不了集體經濟發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一些規模小、人員少、經濟業務不多的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即使只配備一名會計和一名出納也很困難。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實踐中出現了一人兼幾個企業會計的做法,也有一些地方專門組織的農村會計服務公司。本規定總結了這些可行的經驗,本著加強管理的精神,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或者經縣以上(含縣)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有關機構,可以受托辦理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代理記帳業務”。并強調“經縣以上(含縣)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有關機構辦理代理記帳業務的會計人員,都應當持有會計證,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含助理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這樣既可以保證代理記帳的水平和質量;又可為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開辟一條新的途徑。當然,進行代理記帳,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應當簽訂合同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對相互的權利、義務要作出明確的規定。

    十、其他

    本規定是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及其管理的基本規定,原則性較強。同時,也是第一次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作出的全國統一的專門系統的規定。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各地區、各部門在此之前制定的有關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規定,凡是與本規定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權,屬于財政部。為了適應各地區、各部門城鄉集體經濟發展和會計工作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制定的實施辦法應報財政部備案;國務院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實施辦法應經財政部審核同意,使中央和地方的實施辦法能協調一致,確保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管理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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