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銀發[1992]226號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
為增強國營中藥批發企業的自我發展能力,擴大中藥材購銷業務,做好市場供應,現就國營中藥批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國營中藥批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按法定利率執行,一律不予上??;是否需要下浮以及下浮的幅度,由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當地情況在征得專業銀行同意后自行確定。
二、有關中藥材有效儲備貸款的期限,貸款行應商同中藥材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在確定的合理庫存期內不加罰息。需要加罰息時,要經人民銀行二級分行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