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云南分局:
滇外管(1992)87號文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有關交通銀行昆明分行辦理外匯券移存的問題,按目前各地交通銀行自有資金移存的做法,即將人民銀行規定移存幣種外的其它小幣種(包括外匯券),由移存行直接向當地中國銀行辦理原幣移存。
二、根據國家外匯及外匯券管理的有關規定,交通銀行的自有外匯券資金可以向中國銀行套換成其它幣種的外匯;交通銀行代客戶辦理外匯券,應按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結匯,并按國家規定的留成比例計算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