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銀發[1992]285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最近,一些地方政府在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過程中,提出放手鼓勵城鄉企業和個人興辦金融、保險業的要求,這不僅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也不利于經濟、金融秩序的穩定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現就企業和個人不得辦理金融業務的問題重申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主管機關。金融機構的設置和撤并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門均無權批準設立金融機構。
二、非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三、私人不得設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四、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必須立即撤銷;擅自開辦金融業務的,必須立即停辦。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