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文 號:[92]京房改辦字第92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北京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京政發〔1992〕35號文件精神,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2年7月起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交存率和單位交存率均按1%--10%掌握(交存率由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到1997年達到10%。單位交存資金的來源,由各單位自籌解決。目前有困難,條件不具備的單位可以緩建。
二、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基數按國家統計局〔1990〕1號令規定的工資總額項目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