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津政法制[1993]2號頒發日期:1996-07-20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我市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工作,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質量,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規則》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規則
第一條 為合法、準確、及時地處理行政復議案件,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量,依據《行政復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復議機構應設專人負責接待復議申請人,沒有復議機構的單位,應由專(兼)職復議人員負責接待復議申請人。
接待復議申請人應在固定地點;沒有條件的,可在約定地點。
第三條 復議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申請復議的,復議人員應告知復議申請人提交書面復議申請書。
第四條 直接到復議機關遞交復議申請的,應由申請人遞交;因特殊情況申請人不能遞交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遞交,但同時應向復議機關遞交委托書。
第五條 以郵寄方式申請復議的,發信地郵局郵戳日期為申請日期,復議機構收到日期為登記日期。
第六條 復議機構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進行登記。登記須記載以下內容:
(一)收到時間、地點;
(二)復議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三)爭議事由及復議請求;
(四)復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份數。
第七條 復議人員應及時審查復議申請的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于行政復議案件;
(二)是否屬于本機關管轄;
(三)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符合法定申請期限;
(五)是否有具體復議請求和事實;
(六)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是否已受理;
(七)有無重復申請的情況;
(八)復議申請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定內容。
第八條 復議人員經過審查,應根據不同情況報批或處理:
(一)對應予立案的,填寫立案審批表,逐級報復議機關負責人審批;
(二)對不應受理的,報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批;
(三)對復議申請書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可直接執行補正程序。
第九條 對不應受理的復議案件,可采用口頭或便函方式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在口頭或便函通知后,申請人仍堅持復議的,應書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對復議前置、應予受理或直接補正的案件,應采用書面方式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案件受理后,復議機構負責人應指定1至2名復議人員為案件承辦人;對管轄內發生的重大、疑難或有影響的復議案件,可由復議機構負責人承辦。
第十一條 申請人認為復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有權向復議機關申請,要求其回避,但必須提出理由和事實。
復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復議人員的回避,由復議機構負責人決定。復議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決定。是否同意回避的決定,應告知申請人,并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 復議人員接案后,應進行閱卷,并寫出閱卷筆錄。
閱卷筆錄應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一)案件來源;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況;
(三)基本案情及有關證據;
(四)雙方爭議的焦點及存在的疑點;
(五)下一步審理工作方案。
第十三條 復議人員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管轄,應制作移送管轄函,寫明移送理由、法律依據、移送時間等事項,附復議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逐級報復議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十四條 復議機關對復議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爭議各方應自協商不成之日起五日內,向指定管轄機關提請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機關接到管轄爭議報告后,應在五日內作出指定管轄決定,并分別通知爭議各方。
第十五條 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前,需要第三人參加復議的,復議人員應提出意見,報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將《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及申請書和答辯書(副本)各一份,發送第三人。
第十六條 在復議過程中,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復議人員應審查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是否完全出于自愿;
(二)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否有回避法律的行為;
(三)申請人提出撤回復議申請,是否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前。
第十七條 對申請人主動提出撤回復議申請的,復議人員應記錄在案,經審查符合條件后,報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批,并制作《準予撤回復議申請裁決書》,發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十八條 復議決定作出前,被申請人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人員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通知申請人到場;
(二)詢問申請人是否同意撤回復議申請;
(三)申請人同意撤回的,可由申請人提交撤回復議申請書或當場記錄在案,并按本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四)申請人不同意或多人申請其中一人不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復議應繼續進行。
第十九條 復議中須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經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復議人員應制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裁決書》,發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條 復議人員在案件審理后,應提出處理意見,起劃《復議案件結案報告》和復議決定書,并填寫復議案件審批表,將上述材料及案卷一并逐級報復議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一條 復議人員對復議案件應及時審理,及時報批;復議期間為兩個月的,報送領導審批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天。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