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管發字[1992]第5號頒發日期:1996-06-0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現對因私赴臺購買調劑外匯做出規定如下:
一、經批準赴臺灣地區定居、探親、會親的臺胞、臺屬可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去臺有效證件和當地臺辦出具的赴臺證明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局指定的銀行購買調劑外匯。
二、購買調劑外匯標準:
(一)赴臺定居人員每人可購買旅途外匯200美元。離休金、退休金、離職金、退職金、撫恤金可全額購買外匯。離職金的人民幣金額不足購買200美元的可購買200美元。
在境外定居后,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憑境外定居證明和有效的“生存證明”每半年可購買一次調劑外匯。
(二)赴臺探親人員可購買400美元。
(三)赴國外或港、澳地區會臺胞、臺屬可購買150美元。
(四)赴臺人員不另批給交通費用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