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研字[1993]19號頒發日期:1996-06-1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保護投資公眾的利益,向投資者迅速、準確地提供股票公開發行與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信息,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中有關加強證券市場管理,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要求,現將公司信息披露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授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根據專業性、及時性及覆蓋面等方面的要求,指定×××為刊登公司必須披露的各類信息的全國性報刊。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須至少在前述一家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概要和上市通告書概要。上述概要的字數均不超過1萬字。在距最新財務報表截止日期不超過180日內即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或在發行期結束后30日內即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其上市通告書的內容可從簡。
已上市公司中期報告摘要和年度報告摘要、收購通告書(字數均不超過5000字)及公司認為應披露的重大事件報告,須至少在前述一家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刊登。
在發行期間(自招股說明書公布之日起至承銷結束止)的其他文件,如股票發售辦法、承銷期的起止時間、發售網點的地址、交款時間和地點、交款辦法等,也須及時在前述一家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披露。采用抽簽方式的,還須公布抽簽辦法和中簽號碼。
本條所述信息,公司除應在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刊登外,也可以在發行地、上市地選擇適當的地方報刊刊登。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信息披露要及時、準確。公開發行股票前,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一經接到股票發行公司要求刊登的招股說明書概要,必須在兩日之內予以刊登。發行期間的其他文件(包括中簽號碼),須在接到后次日內予以刊登。
公司要求刊登的上市通告書概要,指定的全國性報刊須在接到后兩日內予以刊登。公司在交易所交易后,凡要求在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刊登的重大事件消息,應在接到文稿后次日內予以刊登。隨后編制的重大事件報告,應在接到報告后3日內予以刊登。公司要求刊登的收購通告書、中期報告摘要和年度報告摘要,應在接到報告后3日內予以刊登。
凡上市公司或其承銷機構要求刊登的信息,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必須準確無誤地按照原文刊登。指定報刊違反前述要求,導致投資人利益受到損失,要負賠償責任。
公司披露的信息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穩定,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工作人員中有機會接觸到尚未公開信息的,在報刊出版當日8時之前,必須嚴守機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將要公布的信息的內容。如有泄露,一經查實,對責任人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同時取消該報刊的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報刊的資格。非指定報刊的人員在刊登公司披露的信息時違反規定,也須按有關法規追究其責任。
四、信息披露的管理
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在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必須接受證監會的監督和管理。如違反本通知的規定,證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取消其信息披露指定報刊資格。
指定報刊刊登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各報刊對商業廣告的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