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一、B股認股權證(以下簡稱B股權證)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請,經批準后在本所上市交易。
二、B股權證交易單位為一張,以一仙港幣為一升降單位。申報買賣B股權證的數額,須為100張或其整數倍,不滿100張的B股權證,可在本年集中交易市場開市時間內一次性委托賣出,但不能委托買進。
三、B股權證的交易采取電腦自動撮合交易方式進行。其程序與現行B股交易電腦程序相同。
四、B股權證的交易清單(即清算表)打印方式與現行B股打印方式同。
五、B股權證的編號及簡稱由結算公司編制發布。
六、B股權證的清算交割方式與現行B股清算方式同。
七、B股權證交易不納入指數計算范圍。
八、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其未盡事宜由本所修改補充。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