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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稅字[1993]15號頒發日期:1996-06-07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山東省財政廳:
你廳魯財農稅字〔1993〕第5號文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按照耕地占用稅“誰征地、誰納稅”的規定,同意你廳意見,京九鐵路占用耕地,應由辦理征地手續的各鐵路工程局繳納耕地占用稅。對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耕地的,應按其實際占用面積征稅。請做好征收工作,保證稅款及時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