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6-2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現對目前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作出如下限定:
一、信托投資公司可經營的外匯業務范圍
以外匯信托、外匯代理、外匯投資業務為主,兼營外匯借款;外匯放款;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幣有價證券;自營或代客外匯買賣;外匯擔保;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二、融資租賃公司可經營的外匯業務范圍
以外匯融資租賃業務為主,兼營外匯借款;外匯拆借;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外匯投資;外匯擔保;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三、財務公司可經營的外匯業務范圍
以辦理集團內部企業融資為主,對集團內部企業可辦理外匯存款、外匯放款、外匯投資,兼營外匯借款;發行或代理集團內部企業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買賣或代理集團內部企業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外匯擔保;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四、證券公司可經營的外匯業務范圍
主營外幣有價證券的發行和買賣業務,兼營外匯投資;外匯拆借;外匯擔保;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五、保險公司可經營的外匯業務范圍
主營外匯保險業務,兼營外匯拆借;自營或代客外匯買賣;外匯投資;外匯擔保;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上述限定范圍,受理和審批不同類型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