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通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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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會計準則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2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八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條、 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由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銷售折讓、銷售折扣,沖減當期營業收入。
第三十條、 企業的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以及營業外收支凈額。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和各種流轉稅及附加稅費后的數額。
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數額。營業外收支凈額為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數額。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用所得稅前利潤延續彌補。延續五年未彌補的虧損,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利潤按照國家規定做相應的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財物損失,違反稅法規定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按照國家規定轉增資本金等。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九章 外幣業務
第三十三條、 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以及計價等業務。企業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某種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四條、 企業各種外幣項目(不包括按照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的期末余額,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期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期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五條、 企業發生的匯兌凈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營業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損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
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十六條、 企業發生外幣調劑業務時,外幣金額按照調劑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