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工銀發[1993]83號頒發日期:1996-06-0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
現將總行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匯業務管理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了提高經營外匯業務的質量,保障外匯資產的安全,總行決定從現在起,對開辦外匯業務的分行進行一次業務能力和執行規章制度情況的審查。各行要對自身和轄內行進行自查,對條件不具備的行,總行將視情況取消其辦理部分外匯業務或全部外匯業務的資格。
附: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匯業務管理的若干規定
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匯業務管理的若干規定
幾年來,在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全行同志的共同努力,我行外匯業務有了較快發展,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未經總行和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辦理外匯業務;
二、自行與境外銀行做外匯資金拆放業務;
三、未經總行批準直接與境外銀行做自營外匯買賣業務;
四、未經總行授權自行對境外機構開出保函或承諾書;
五、在國際結算特別是信用證業務中,不嚴格按國際慣例辦事,不嚴格履行開證行的責任;
六、未經總行授權自行與境外機構洽談成立合資銀行、財務公司或實業公司事宜;
七、有些行在組團出訪問題上未能嚴格執行總行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八、信息不靈,重要信息不能及時上報,執行制度不嚴。
外匯業務是一種政策性強、風險性大的業務,稍有疏忽,就會造成我行資金和信譽極大損失。因此外匯業務授權有限,必須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現針對我行外匯業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吸取“9341”安全的教訓,特做如下規定:
一、開辦外匯業務的批準權在總行。未經總行批準,各級行均不得自行開辦外匯業務;經批準辦理外匯業務的分行,必須嚴格按批準的業務范圍經營。未經總行授權對外簽字的分行與境外銀行辦理業務時須通過具有簽字權的管轄行辦理;
二、中長期對外借款、包括中長期商業借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混合貸款、出口信貸等統一由總行對外談判,簽約;
三、與境內外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簽訂新業務協議均由總行談判、簽約;
四、外匯擔保業務需按總行工銀發[1991]67號文件的規定實行集中管理、分類授權。除總行特許的分行外,其余各分行不準對外辦理外匯擔保業務。備用信用證視同擔保業務按上述規定管理;
五、分行在境外開立外幣帳戶需經總行批準并由總行出面洽談、簽約;
六、現匯貸款在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審批權在總行;500萬美元以下的由分行審批;外匯現匯流動資金貸款在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上的審批權在總行;1000萬美元以下的由分行審批;
七、外匯資金的境外拆放業務主要集中在總行辦理,對少數存款量大,經營能力強的分行可經總行授權在規定的額度內辦理拆放業務;
八、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分行不能自行與境外銀行敘做自營外匯買賣業務;
九、中止分行的短期商業借款權。如分行短期資金不足可從總行拆入。原總行下達有關分行的短期商業借款指標,于10月底全部收回總行集中使用;
十、外匯資金的境內拆放應主要應用于彌補短期外匯資金頭寸不足,不得用于項目投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十一、對各類委托我行保兌的業務視同擔保業務進行管理;
十二、我行有權簽字人的簽字授權權限載明在我行的有權人簽字樣本中,海外代理行據以核查業務的有效性。各行必須加強對簽字權的管理,不允許越權簽字。總行和各省級、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較簽字樣本的規定的授權權限更為嚴格的內部核簽制度。有權簽字人員要保持穩定,如有變更需及時報告總行。
十三、各分行不是獨立法人,未經總行授權一律不得與國外機構就境內外組建合資銀行、財務公司或實業公司事宜進行接觸或洽談;
十四、根據人民銀行對外匯指定銀行的外匯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風險自擔”的管理原則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辦法,各行要保證外匯支付;要保證外匯資本金的完整無缺、保證及時足額地交付各種準備金、留足備用金和足夠的外匯營運頭寸,外匯貸款不得突破下達的貸款規模和資產負債等有關比例;要積極吸收外匯存款;積極清理和催收逾期外匯貸款;原則上堅持信用證保證金足額收取的制度。各行如出現支付不足以及違章違紀問題,要追究有關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
以上各條各行要認真貫徹執行。如有違反要追究責任,并根據責任大小做出紀律處分。對經檢查犯有嚴重不遵守上述規定的,要取消其辦理外匯業務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