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通字[1993]75號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當前,走私犯罪活動相當猖獗。海上走私問題十分嚴重,已遍及整個沿海地區;邊境地區借邊貿名義,進行走私的活動也很突出。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車、香煙、家用電器等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且走私數額巨大,大案要案較往年明顯增多;毒品走私進一步蔓延;企事業單位走私活動有增無減;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走私、護私的情況突出。特別是少數地方的邊防部門在緝私工作中接連發生違法違紀的事件。有的違反國際法準則,擅自到公海緝私,隨意鳴槍、追逐、扣留外籍貨輪。今年以來已連續發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國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嚴重損害了我國的政治聲譽,給我外交造成了極大的被動。有的沒有海上緝私任務的部門,在“拜金主義”的驅動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執法人員到海上緝私,槍擊、攔截、檢查正常過往的船只,擾亂了海上正常的生產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區社會治安的穩定。有的為了“撈錢”知法犯法,公開參加走私、護私活動。有的受當地領導、企事業單位的指使,不堅持原則,不請示,不報告,參與走私、護私活動,問題相當嚴重,影響極為惡劣。上述問題引起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
這些問題的出現,影響了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腐蝕了人們的思想,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形象,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為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連續下發通知、通報,多次重申緝私規定和紀律,并派出工作組深入基層檢查,但效果不佳。主要是因為有些單位組織紀律渙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為了切實改變目前的這種狀況,堅決認真地貫徹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現通知如下:
一、各級公安機關一定要清醒地認識到,反走私斗爭不僅是一場經濟斗爭,而且是一場嚴肅的政治斗爭,也是一場反腐敗的斗爭,至關執政黨生死存亡。各級公安機關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強化各項查緝措施,嚴厲打擊走私販私的違法犯罪活動。當前首先是要抓大、要案,一查到底,依法嚴懲,把走私犯罪活動的囂張氣焰打下去。
二、要認真執行有關緝私的法律、政策和紀律。嚴禁到公海和臺灣、香港控制的海域緝私。
三、嚴禁公安機關和公安干警、邊防、武警官兵執法犯法,參與走私、護私活動。
四、公安機關的海上緝私任務一律由邊防部門依法執行;陸上緝私由刑偵部門負責。邊防部門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不準參加地方部門組織的海上緝私行動。公安機關其他任何部門不準出海緝私。任何部門不準隨意調動使用武警內衛部隊參與緝私;如確實需要內衛部隊參加的,需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批準。
五、負有海上緝私任務的公安邊防部門的船艇要列入編制,船名、船號報公安部邊防局備案。不準租、借地方船艇和“三無”鐵殼船出海緝私。
六、不準跨越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域緝私。遇有特殊情況需跨越的,應經公安廳(局)同意并立即通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如發現走私船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海域已被當地公安邊防部門查獲,追緝船應立即退出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海域,不得再行追緝和檢查。
七、對在我領海內正常航線上行駛的中、外籍船,在沒有準確掌握其走私情報時,不準追逐、攔截、檢查。對在我領海內偏離正常航線的外籍船,可以實施檢查,沒有發現走私活動證據的,指出錯誤后放行。對獲取的外籍船走私活動情報,要認真分析、判斷其可靠程度,切勿盲目采取行動。對涉嫌走私的外籍船,可跟蹤監視,相機查緝。查扣走私的外籍船只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必須按法律程序辦案,必須請示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后才能扣留審查;情況緊急來不及事先請示的,要邊請示,邊查扣,并及時將外籍船只走私活動情況報公安廳、局和公安部,同時通報當地外事部門。
八、對在我領海內進行走私犯罪活動后逃往公海的走私船實施緊追權時,要掌握其準確的走私證據,要不間斷的對目標進行拍照、錄像。緊追時不準進入其他國家和臺灣、香港控制的海域。
九、不準以罰代刑,不準徇私舞弊,一定要嚴格依法辦案,秉公執法。
十、執行緝私任務的干警,要按規定著裝,佩帶執勤標志,在實施檢查時要出示證件,文明執勤;要嚴格執行使用武器的規定,不準隨意鳴槍示警。
十一、對上級公安機關要求核查的情況,上報走私案件的審理情況,必須認真及時如實辦理,不得敷衍搪塞、拖延、隱瞞。
上述規定,請各地公安機關、武警部隊認真執行。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按黨紀、政紀嚴肅查處,該處分的處分,該撤職的撤職;除查處直接責任人外,同時追究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嚴懲不貸,決不能姑息遷就。
以上通知請迅速傳達到全體公安干警和武警指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