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國經貿[1993]374號頒發日期:1996-06-05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委(計經委)、人民銀行分行:
根據國務院決定,1993年使用10億美元結存外匯,專項用于國家重點技術改造,其中1993年當年可對外支付1億美元,另外9億美元1994年對外支付。按照原國務院生產辦國生技改〔1992〕92號文件精神,1993年當年對外支付的1億美元仍由人民銀行按70%的比例安排購匯人民幣貸款。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購買外匯的人民幣資金,地方和企業應首先將30%自籌到位,不足部分向人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所占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購匯人民幣總額的70%。
二、使用國家結存外匯的專項技改引進項目年度成交及付匯計劃,由國家經貿委下達有關地區經委(計經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有關地區人民銀行分行收到購買國家結存外匯的貸款申請時,應審查以下材料:(1)國家經貿委下達的引進項目年度成交及付匯計劃;(2)按現行審批程序批準企業技改項目立項(可行性報告)的文件;(3)項目確屬實際對外支付用匯階段的證明。據此,向人民銀行總行申請購匯貸款額度,并附上述三項材料;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后,向有關分行下達貸款額度通知書。有關分行收到人民銀行總行貸款額度通知書后,按人民銀行專項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購匯貸款,并盡可能簡化手續,以加快引進項目的執行進度。
三、使用國家技改專項結存外匯,必須和引進技術、設備等的進度同步進行,在實際對外付匯時,才能購買國家外匯。不得預先用人民幣買成現匯存到專業銀行。嚴禁將這筆外匯匯到境外銀行生息和進行倒賣等非法活動。
四、購買外匯人民幣貸款原則上三年內還清,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五、購買外匯貸款的利率,一律按照現行技術改造貸款利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