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湘銀農信[1993]190號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湖南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農業銀行:
現將《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并作以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固定資產盤盈、盈虧、報廢、毀損處理權限。每筆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由信用社集體討論后,報縣聯社批準;5000元至10000元(不含lOO0O元)的,由縣(市)聯社審批;10000元至100000元(不含100000元)的,由地、州、市農行審批;100000元以上由省農行審批。
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附表的最低折舊年限執行。
三、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審批權限。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聯社審批;20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由地(市)支行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省分行審批。
運鈔車和電腦設備均需經過省分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