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農銀發[1993]314號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計劃單列市分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92)匯業函字第88號、(93)匯業函字第9號《關于國內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實行規劃管理》的兩個文件的要求,結合我行的具體情況,現將《中國農業銀行外匯業務審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總行反映。
附:中國農業銀行開辦外匯業務審批管理辦法
中國農業銀行開辦外匯業務審批管理辦法
一、開辦外匯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1.當地經濟、特別是外向型經濟發展確實需要的,開辦外匯業務以后,在較短的時間內能夠達到一定規模的省、地、市、縣級分(支)行。
2.具有一定數額的外匯資本金:申辦一般外匯業務(外匯存貸款、外匯匯款、證信調查、咨詢及見證業務)的分(支)行須具備200萬美元以上外匯資本金。開辦貿易、非貿易結算的分支行須有400萬美元以上的外匯資本金(省級分行須具備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匯資本金)。
3.具有一定數量和業務素質、經過上級行國際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培訓的經辦人員。
4.具有較完備的規章制度和能夠適應國際業務工作需要的各項設備。
5.具有三年以上辦理代辦外匯業務的經驗和較好的經辦成績。
二、申報及批準程序
1.各分支行要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要求,在充分考察本地區對外匯業務需求的基礎上,著手考慮籌建國際業務部。
2.當開辦外匯業務應具備的各項條件準確無誤地落實后,在當地分局有指標的情況下,申請行可將應提交的文件和資料向當地外管部門及省級分行上報。
提交的文件和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1)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
(2)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3)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4)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事務所對其實收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
(5)近三年的人民幣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6)機構和部門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7)經辦外匯業務的場所和設施情況簡介。
3.省級分行在得到轄內分支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后,應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審核。在所有的條件達到并且符合要求,經省級分行同意后,由省級分行上報總行。
4.總行在得到省級分行上報的材料后,將對上報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核并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在所有條件達到后,總行即時批復。
5.當申辦行接到總行的批文后,攜總行批文、省行批文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到當地分局和總局辦理手續。
6.自營外匯業務的申辦程序,仍采用自下而上的辦法,由總行統一核批。今后,凡未經總行批準自行開辦外匯業務的分(支)行,一經查實,將追究其上級主管行的責任。
三、開辦外匯業務實行規劃管理
開辦外匯業務必須與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及自身條件結合起來,當地經濟發展條件不具備或自身經辦國際業務的條件不具備的分支行,均不能開辦自營外匯業務,避免一轟而上、盲目上馬、影響農業銀行國際業務的整體形象。為保證我行開辦外/匯業務的合理布局、穩健發展,請各省級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實行規劃管理的規定》,在每年的十月底以前將已開辦外匯業務分支機構及擬開辦外匯業務分支機構的名單和分支機構與人員情況統計表及本系統外匯業務經營狀況報總行國際業務部,以便及時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四、關于分支行外匯業務范圍的規定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各級銀行外匯業務范圍的規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可以經辦以下業務:(1)外匯存款;(2)外匯貸款;(3)外匯匯款;(4)總行委托的外匯借款;(5)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6)自營或代客外匯買賣(此項業務須通過總行辦理);(7)發行或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8)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9)外匯擔保;(10)貿易、非貿易結算;(11)外幣兌換;(12)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2.市分、支行,地區中心支行可以經營以下外匯業務:(1)外匯存款;(2)外匯貸款;(3)外匯匯款;(4)外幣兌換;(5)貿易、非貿易結算;(6)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3.縣支行、辦事處可以經辦以下業務:(1)外匯存款;(2)外匯貸款;(3)外匯匯款;(4)外幣兌換。
4.分理處、代辦處可以經營以下外匯業務:(1)外匯存款;(2)外幣兌換;(3)外匯匯款。
5.儲蓄所可以經營下列外匯業務:儲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