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中銀貸[1994]4號頒發日期:1996-06-19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精神,以確保我行承做的貸款項目得以順利實施,明確責任,方便結算,減少混亂,現將用貸款付貸款的支付程序統一規定如下:
一、對于由總公司作進口代理,在北京審單、付匯、貸款帳戶開在地方的貸款項目,請各分行從即日起統一使用“中國銀行外匯貸款用匯調撥單”,取消原“外匯額度調撥單”。具體格式樣見附件。
二、各分行在貸款協議生效,向總行開出“中國銀行外匯貸款用匯調撥單”寄送總行營業部外幣結算外。總行營業部綜合貿易處按貸款協議對外付款。對外付款后,具體會計處理手續為:
(一)對“三貸”項下的貸款項目,總行營業部綜合貿易處在對外發出支貸款付貸款的指示電后,將AB單送外幣結算處扣用匯金額,并將對外支款電及AB單副本送信貸二部帳務處。信貸二部帳務處在收到國外貸款行用款通知后,做借、貸902報單下劃分行。分行的帳務處理請見總行(90)中貸(財)字第103號文的有關規定。
(二)對現匯貸款及三貸項下的15%預付定金部分,總行營業部綜合貿易處對外付款后,由營業部國內結算處做902借報下劃分行。
如各分行在執行中有何意見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總行,以便及時修正。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