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中銀清[1994]14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上海浦東分行,總行營業部:
今年元月1日實行外匯體制改革以來,國外代理行和海外聯行已陸續在總行開立人民幣本幣帳戶,辦理匯出匯款業務。目前國內外行在人民幣本幣帳戶的貨幣符號使用上不統一,為避免帳務混亂,現對通過海外聯行、代理行開在總行的人民幣本幣帳戶辦理清算業務時使用的貨幣符號規定如下:
一、國內聯行之間劃帳清算時,聯行報單上統一使用會計科目中“01”的貨幣符號“¥”。
二、對代理行和海外聯行發送對帳單、報單等使用“CNY”貨幣符號。
三、對代理行和海外聯行1994年1月1日以后發出的匯入國內匯款無論其貨幣符號采用“CNY”還是原來的“RMB”,國內在解付時一律按人民幣本幣處理,聯行劃帳時貨幣符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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