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進出口稅收文 號:署監(jiān)二[1994]83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非貿進口物品增值稅、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鑒于辦法正在制訂中,在未出臺前,為便于海關操作,經(jīng)商國務院稅委辦,暫按以下處理:
一、對在海關免稅限量(限值)內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自用物品,免征關稅同時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對超過免稅限量(限值)的,海關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征收進口稅(其中已含增值稅)的同時,另代征消費稅。
二、對旅客在境內各類免稅外匯商店及通過“在外售券、境內取貨”形式購買的自用物品,海關比照上條原則辦理。各免稅外匯商店及“售券”業(yè)務經(jīng)營單位運進供應海關規(guī)定對象購買的物品,在存放保稅倉庫時,不征增值稅、消費稅。
三、對供應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稅店運進的有關物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